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效嗎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簽訂合同時,有些合同是屬于格式條款,是由一方當事人預先設立的,簽訂格式合同時,格式合同提供方要履行告知的義務,告知中車方當事人合同關鍵信息,那么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沒有效?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效嗎
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等的,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格式合同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并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格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格式合同雖然具有節約交易的時間、事先分配風險、降低經營成本等優點,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弊端。由于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則,格式合同的擬定方可以利用其優越的經濟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費者的合同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