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什么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效

導讀:
簽訂合同是非常普遍的民事法律行為,而有些合同是屬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條款往往是格式化的,有些合同會有免責條款,免責條款就是免除責任的條款,那么民法典中哪些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效?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什么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效
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符合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合同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和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而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義務人將被免除履行義務,這些法定的免責條件和約定的免責事由,稱之為免責事由。根據我國民事法律的規定及司法實踐,違約的免責事由有以下幾種: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地震、海嘯等。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債務人不負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沿海城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一些發展商通過舉證臺風天氣而主張免除逾期交房的責任,這種該主張不能成立。理由是,我國沿海地區每年都會有臺風天氣,雖然每次的臺風天氣何時發作不能預見,但每年臺風天氣的總數是確定的,而且是可以預測到的,由于商品樓房的建設周期長,發展商應合理地與購房方簽訂交付房屋的時間,而不能以臺風天氣主張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2、特別規定或約定。合同訂立時,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有免責條款的,當發生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又符合這些免責條款時,可以免除違約方的責任。
3、對方有過錯。如果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是由于對方的過錯導致,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一方不僅可以免負責任,而且有權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