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里約定安全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導讀:
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雇工合同中最為普遍。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療合同中常有此類條款。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借此逃避法律的規制。
一、在合同里約定安全免責條款是否有效
1、在合同里面約定安全責任免除條款如果是免除一方責任排除對方權利的該安全免責條款無效。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二、免責條款常出現的類型有哪些
1、全部免責。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雇工合同中最為普遍。
2、限制責任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療合同中常有此類條款。
3、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借此逃避法律的規制。
4、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約定在發生人身傷害責任時應承擔責任方以一筆金額固定的款項作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一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法律規定據實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