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什么是合同免責條款

導讀:
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一、民法典中什么是合同免責條款
合同免責條款是指免除一方當事人責任的條款,但造成對方人身損害;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如何確定免責條款的效力
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如同確認其它民事法律行為一樣,必須具備一定的法律要件。確認免責條款有效,應具備以下法律要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著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