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包括哪些

導讀:
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依《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除因具有與其他非格式條款相同的無效原因而無效外,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若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或者雖提請對方注意但未應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則該條款不能發生效力。格式條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仍然是認定格式條款法律效力的基本標準之一。那么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依《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除因具有與其他非格式條款相同的無效原因而無效外,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若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或者雖提請對方注意但未應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則該條款不能發生效力。格式條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仍然是認定格式條款法律效力的基本標準之一。關于格式合同中的無效條款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在實施這種行為中,當事人故意表現出來的形式或故意實施的行為并不是其要達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實意志,而只是希望通過這種形式和行為掩蓋和達到非法的目的。
因為社會公共利益是國家和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當事人雙方訂立格式條款都必須遵守這一準則。凡是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或者損害公民健康、毒害公民心靈、坑害消費者利益達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條款,都屬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即使合同當事人雙方同意,也屬于無效格式條款。
對格式條款的要求《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依此規定,法律對格式條款的使用有以下特別要求:
第一,格式條款應公平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格式條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擬定的,未能經對方當事人協商,且對方也不能與提供方協商,因此,從格式條款擬定上說,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擬定格式條款時就應遵行公平原則,公平合理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不能將義務和責任全推給對方,將權利全留給自己。依《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除因具有與其他非格式條款相同的無效原因而無效外,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二,提請對方注意格式條款的內容并予以說明由于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時,相對方并不能就格式條款提出修改的要求,而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拒絕,相對方往往對格式條款的內容注意不夠或者不理解條款的內容,因此,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在對方要求就該條款內容作出說明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須予以說明,以便相對人決定是否同意接受該條款。若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或者雖提請對方注意但未應對方的要求予以說明,則該條款不能發生效力。
公平原則是我國《民法通則》所確定的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原則。《合同法》第39條著重強調“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著特殊的意義。因為在市場經濟中,能夠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當事人往往占有政治上、經濟上的優勢地位,尤其是因為格式條款是一方當事人在未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協商而預先自已擬定的條款。這就難免會在有意或無意中揉進不公平的條款內容。
雖然《合同法》盡量體現尊重合同當事人意愿。促進市場交易完成的立法宗旨,但是,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實行適當的國家干預仍是《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格式條教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仍然是認定格式條款法律效力的基本標準之一。《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