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法律風險包括哪些

導讀:
格式合同制訂者過于強調保護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對人的利益保護,違反公平原則從而影響合同效力的風險。(三)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格式合同如果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以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時,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確認其無效。《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它由格式合同制訂者一方預先擬定,又未與相對人預先協商,因此,法律要保護相對人的利益。那么格式合同法律風險包括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格式合同制訂者過于強調保護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對人的利益保護,違反公平原則從而影響合同效力的風險。(三)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格式合同如果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以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時,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確認其無效。《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它由格式合同制訂者一方預先擬定,又未與相對人預先協商,因此,法律要保護相對人的利益。關于格式合同法律風險包括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是格式條款最主要的特征――單方制定及不可協商性,是指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志表示于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并不參與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商的余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全部不接受。
適用對象的廣泛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適用于與其交易的所有同類交易對象,即只要這些對象與其交易,都以該格式條款作為基礎。其中,要約人是制定合同條款的特定人,而受要約人是欲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特定人。適用對象的廣泛性的另一方面是在現代社會中,格式條款適用的范圍也日益廣泛,比如,在公共交通、供水、供氣、供電、郵電、保險等行業中,均廣泛適用格式條款。
(一)有違公平原則之虞的風險。格式合同制訂者過于強調保護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對人的利益保護,違反公平原則從而影響合同效力的風險。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此款即體現了格式合同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訂者應當公平合理地確定合同相對人與其之間的權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將意志強加于相對人,損害相對人的利益。
(二)免責條款風險對免除或限制相對人責任條款及以適當方式提請相對人注意的風險。《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同時規定:“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所謂合理方式主要是指格式合同制訂者以能引起相對人注意、提醒強調和吸引對方注意力的方式,通常可采取要求合同簽字、個別告知或對這些條款以更醒目字體、字號標明注意事項、填寫說明等。提請相對人注意必須在合同簽訂前作出,否則,則對相對人不產生約束力。
(三)格式條款無效的風險。《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格式合同如果違反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以致雙方權利義務嚴重失衡時,借款人可以依法要求確認其無效。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條第二款:“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四)特別條款的效力優于格式合同條款效力的風險。《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因此,如果格式合同制訂者與相對人就格式合同的條款所規定的內容進行了協商并達成一致的情況下,特別條款的效力就要優于格式合同條款,因為它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則。
(五)對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釋風險。《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質所決定的,因為它由格式合同制訂者一方預先擬定,又未與相對人預先協商,因此,法律要保護相對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