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風險如何防范?

導讀: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合同,保證合同中對期限以及保證的范圍是有所規定的。并且保證合同在一定的條件下也是有可能會變成無效的。一般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合同的格式錯誤,以及對合同中的條款有異議。為避免所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發生糾紛,在簽訂過程中還應注意防范風險發生,具體的對策有:1、注意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根據《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擔保人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那么保證合同的風險如何防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合同,保證合同中對期限以及保證的范圍是有所規定的。并且保證合同在一定的條件下也是有可能會變成無效的。一般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合同的格式錯誤,以及對合同中的條款有異議。為避免所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發生糾紛,在簽訂過程中還應注意防范風險發生,具體的對策有:1、注意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根據《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擔保人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關于保證合同的風險如何防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合同,保證合同中對期限以及保證的范圍是有所規定的。并且保證合同在一定的條件下也是有可能會變成無效的。一般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有合同的格式錯誤,以及對合同中的條款有異議。
為避免所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發生糾紛,在簽訂過程中還應注意防范風險發生,具體的對策有:
1、注意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擔保人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具備上述能力的不能成為擔保人。我國法律對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擔保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也不能成為擔保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需要說明的是,有資格作為擔保人對外簽訂擔保合同的主體僅限于兩類,即經批準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除外)和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包括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2、嚴格審查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況,降低信用風險
企業擔保具有一定的風險,這從客觀上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時要通過對被擔保企業的信用品質進行評估審查其信譽程度,從而了解被擔保企業履行償債義務的可能性。這可以通過了解被擔保企業提供的付款記錄,判斷其是否具有按期足額償還債務的良好信譽。同時,擔保企業還可以審查被擔保企業的償債能力,即其資產數量、質量以及負債比例。也就是用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等指標來衡量,對被擔保企業的變現能力、支付能力和財務實力有所了解,然后再以被擔保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做補充,判斷出被擔保企業的償債能力。
3、加大對保證擔保的管理力度
企業必須從嚴控制下屬企業及分支機構或控股、參股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對外提供擔保,某種意義上是對企業資產權益的一種處置方式。企業對外提供擔保應得到企業出資者的認可或授權。
4、適當運用反擔保,減少直接風險損失
《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謹慎的企業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特別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人并無直接的利益關系或隸屬關系,而且對承擔保證責任后追償權能否實現把握不準的情況下,必須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運用反擔保手段使保證人在代為清償債務后,可以取得一種實在的求償權,這種求償權是有抵押物、質押物和留置物等具體指向的。所以,反擔保是保障擔保人將來承擔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實現的有利保證,同時反擔保也是一種減少直接風險損失的有效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