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的風險防范及簽訂要點

導讀:
在民間借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出借資金的一方為出借人。貸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借款的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還款約定、提前還款及違約條款。借貸合同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額,如何保證借款的安全收回是出借人的主要風險。因此借貸合同的事前風險防范就尤為重要。如因借款人主觀惡意給借貸合同履行帶來風險,貸款人就有必要及時尋求法律手段的保護。那么民間借貸合同的風險防范及簽訂要點。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民間借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出借資金的一方為出借人。貸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借款的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還款約定、提前還款及違約條款。借貸合同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額,如何保證借款的安全收回是出借人的主要風險。因此借貸合同的事前風險防范就尤為重要。如因借款人主觀惡意給借貸合同履行帶來風險,貸款人就有必要及時尋求法律手段的保護。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風險防范及簽訂要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間貸款是指出借人對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并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活動。在民間借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出借資金的一方為出借人。貸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借款的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還款約定、提前還款及違約條款。
借貸合同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額,如何保證借款的安全收回是出借人的主要風險。因此借貸合同的事前風險防范就尤為重要。通常,在審查貸款合同時主要重視如下內容:
一、借款人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
借款人不具有資格的主要表現形式為:
1、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個人沒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
2、合同一方雖然提供資格證明,但為副本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對于營業執照可以在各地的工商局網站可查詢,對于身份證的真實性也是可以通過上網付費查詢。要充分利用好,法院的被執行人信息網。
3、雖合法成立的公司,但存在企業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根本無償還能力。
二、借款人的實際履行能力
在合同訂立前對借款人履行能力的審查主要從借款的資產和信用程度等方面進行考查。如果是銀行、小額借款公司等貸款機構作為貸款人,則會有一套完整規范的評估系統,按項打分,只能那些符合評估分數的借款人才能和這些機構簽訂合同。借貸合同生效后,貸款人則履行向借款人的出借義務,所有的履約風險就轉移到貸款人。《合同法》、《擔保法》、《物權法》等對于債權的保全措施設置相對完善的規定,所以需要貸款人靈活運用這些規定來防范借款人的主觀和客觀方面的風險。
借貸合同履行中,借款人主觀原因造成履行風險包括:
1、怠于行使到期債權,使借款人的財產本應增加而未增加。如果對承租人租賃物的返還請求權、出賣人的不動產登記請求權。
2、借款人逃避返還借款債務,使自己的財產不當減少。如將自己的財產或權益部分或全部以無償或低于市場價格的轉讓于第三者。
3、抽逃資金、變賣、轉移或隱匿資產,甚至采取假破產、擔保、擅自處分抵押物等手段。
如因借款人主觀惡意給借貸合同履行帶來風險,貸款人就有必要及時尋求法律手段的保護。
三、借貸合同的風險防范
對于貸款人來說,對于借貸合同簽訂后的風險防范主要應注意如下幾點:
1、對于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對于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了解其在使用中的問題,便于及時監控和采取相應措施。對于大額的借款,出借方可以直接派駐財務和會計,以監督貸款的支取情況。
2、行使不安抗辯權,及時中止借貸合同的履行。
如符合不安抗辯理由,應當及時中止合同的履行,方式為分期貸款或最高額貸款,后期的貸款尚未發出的,中止發出。
四、擔保或抵押
進行擔保應當與擔保人訂立書面的擔保合同,需要注意如下幾點:
1、抵押財產的合法性。不得抵押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財產。
2、抵押財產的真實性。抵押財產為抵押人所占有控制,在法律上沒有缺陷,也沒有其他的法律負擔,如在此之前沒有設置過抵押;即使有,也低于抵押財產的自身價值。
3、抵押財產的變現能力。即便有真實合法的財產也會因各種原因導致其變現能力降低。從而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失。對一些雖然價值高,但特殊的專業的設備等財產,也很難變現。
4、對保證人進行考察。注意擔保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和信譽進行認真的考察,以免出現擔保無效或無擔保能力的情況。
5、及時辦理抵押手續。無論法律是否強制規定辦理抵押手續,均應辦理相應的手續。
五、及時行使代位權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對于已到期借款的合同,而借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導致財產未增加從而損害貸款人利益的,貸款人應及時行使代位權。
六、提起訴訟
貸款訴訟應該注意以下兩點:第一,注意兩年的時效問題。第二,訴訟保全。
第一,時效問題
借款合同發生不能按時還款的違約行為很可能造成出借人的呆帳、死帳。出借人雖積極催收,但是鑒于借款人的無力還款、失聯、失蹤讓要錢成為一種可能,被迫將催款一事束之高閣。突然借款人具有還款能力,再去主張權利時,被告已時效行抗辯,出借人就被動。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中規定,時效從出具欠條之日中斷。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進一步明確。第10條,將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內容作了細化說明;第11條規定債權人對部分債權主張權利引起的中斷對剩余債權也有效;第11條起訴的以提交訴狀或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13條規定了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情形;第14條規定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也有效。第16條規定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也有中斷的效果。第16條規定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可認定為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第17條規定了連帶債權、連帶債務中一人的訴訟時效中斷及于他人;第18條、19條分別規定了代位權訴訟、債權轉讓和債務承擔引起訴訟時時效中斷情形。
第二,訴前財產保全是實現債權必不可少手段。
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財產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在立案時務必向法官說明,先保全再立案。防止對方在接到傳票后立即轉移財產,以致保全失敗。
一旦通過法官保全了對方的某些財產,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進行訴訟。一則可以盡快促成調解,順利結案。二則如果案子勝訴也無需擔心對方無法執行。現在部分法院在面臨大量執行難的情況下,推出很多方便保全的措施,可以聯系具體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