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的風險防范對策有哪些?

導讀:
為避免所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發生糾紛,在簽訂過程中還應注意防范風險發生,具體的對策有:1、注意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根據《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擔保人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那么保證合同的風險防范對策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為避免所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發生糾紛,在簽訂過程中還應注意防范風險發生,具體的對策有:1、注意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根據《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擔保人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關于保證合同的風險防范對策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合同其實在生活工作中很常見,我們每個人都訂立過合同。保證合同是眾多合同中的一種,保證合同是保證人與債權人兩者之間所簽訂的合同,保證合同中應當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那么,保證合同的風險防范對策有哪些?
為避免所簽訂的保證合同無效或者發生糾紛,在簽訂過程中還應注意防范風險發生,具體的對策有:
1、注意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
根據《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擔保人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具備上述能力的不能成為擔保人。我國法律對擔保人的主體資格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得成為擔保人;企業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也不能成為擔保人。但有法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擔保。需要說明的是,有資格作為擔保人對外簽訂擔保合同的主體僅限于兩類,即經批準有權經營對外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除外)和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非金融企業法人,包括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2、嚴格審查被擔保企業的資信狀況,降低信用風險
企業擔保具有一定的風險,這從客觀上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時要通過對被擔保企業的信用品質進行評估審查其信譽程度,從而了解被擔保企業履行償債義務的可能性。這可以通過了解被擔保企業提供的付款記錄,判斷其是否具有按期足額償還債務的良好信譽。同時,擔保企業還可以審查被擔保企業的償債能力,即其資產數量、質量以及負債比例。也就是用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等指標來衡量,對被擔保企業的變現能力、支付能力和財務實力有所了解,然后再以被擔保企業目前的經營狀況做補充,判斷出被擔保企業的償債能力。
3、加大對保證擔保的管理力度
企業必須從嚴控制下屬企業及分支機構或控股、參股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對外提供擔保,某種意義上是對企業資產權益的一種處置方式。企業對外提供擔保應得到企業出資者的認可或授權。
4、適當運用反擔保,減少直接風險損失
《擔保法》第4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謹慎的企業在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特別是在擔保人與債務人并無直接的利益關系或隸屬關系,而且對承擔保證責任后追償權能否實現把握不準的情況下,必須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運用反擔保手段使保證人在代為清償債務后,可以取得一種實在的求償權,這種求償權是有抵押物、質押物和留置物等具體指向的。所以,反擔保是保障擔保人將來承擔責任后對債務人的追償權實現的有利保證,同時反擔保也是一種減少直接風險損失的有效措施。
5、注意運用保證責任的免責條款
企業在進行保證擔保時,需要特別注意保證責任免除問題。根據《擔保法》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約定期限不明確的,在一般保證時,主債務履行屆滿6個月后,在連帶責任保證時,超過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未在約定的保證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是以人的信譽為基礎來保證債權實現的擔保方式,并以保證合同這種附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形式來保障債權的實現。由于保證合同具有單務性和無償性的特點,故保證人在保證之債中,只負有擔保債務履行的義務,即代替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為損害賠償,而不享有對等的債權,由于保證人對債權人負有相當嚴格的責任,所以在保證法律制度設立時,不僅要關注保證人義務的設定,同時也要關注保證人的利益保護,因為如果保證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則勢必人人視保證擔保為畏途,那么保證也就難以發揮其應有作用。
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寫是一個必須養成的工作習慣,一字千金,而非一諾千金,這是防范和控制合同風險必須堅持的一個原則。雙方商討的結果,做出的決定,或對方的承諾,只有寫入合同,或雙方簽署文字意見才算生效。合同的簽訂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項活動存在的風險降到最低,才能獲得最大的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