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債權債務風險分析及防范對策

導讀:
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為債務人。因企業之債大多因合同而產生。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清理和規范企業的債權債務,不僅僅是企業的問題,更是社會的問題。第二講企業債權債務清理基本措施第一節把握債權債務清理思路一、企業債權債務清理中的問題第一、認清債權債務問題,不是單純的對方拖欠和資金流緊張的問題,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問題。存在大量債權無法盡快回收的同時,企業也習慣通過拖欠其他供應商款項的方式來保持平衡,但是最終發現,債權總是很難收回,而債務卻擺脫不掉,并且往往損失會增加。那么企業債權債務風險分析及防范對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為債務人。因企業之債大多因合同而產生。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清理和規范企業的債權債務,不僅僅是企業的問題,更是社會的問題。第二講企業債權債務清理基本措施第一節把握債權債務清理思路一、企業債權債務清理中的問題第一、認清債權債務問題,不是單純的對方拖欠和資金流緊張的問題,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問題。存在大量債權無法盡快回收的同時,企業也習慣通過拖欠其他供應商款項的方式來保持平衡,但是最終發現,債權總是很難收回,而債務卻擺脫不掉,并且往往損失會增加。關于企業債權債務風險分析及防范對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節初步認識和理解債權債務
1、什么是債?
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
這種民事法律關系中,一方享有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而他方負有滿足該項請求的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為債務人。
2、區分物權與債權
一個人的財產,即可以表現為財物也可以表現為債權。財物和債權的區別就是擁有與應當擁有的區別。這種區別被羅馬法學家稱為對物之訴與對人之訴,由此也產生了物權與債權的劃分。
3、債的發生原因
債的發生原因是指引起債的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引起債發生的法律事實有: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是最常見的、最主要的債發生根據。
二、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侵權之債是合同之債之外的另一種較為常見的債。
三、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
四、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和服務的行為。
五、締約上的過失
締約過失是指當事人一方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致使合同的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賠償對方因信賴該合同能夠成立或生效而所遭受的損失。
六、其他原因
除上述六種原因外,債的關系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發生。例如,拾得遺失物,可在拾得人和遺失物所有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實施救助行為,會在救助人和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3、債的給付形態
交付財物;支付金錢;轉移權利;提供勞務或者服務;提交工作成果;不作為。
4、正確認識和準確把握債的法律內涵
企業的債權,具體講,就是請求特定對方為內容必須是財產或可評價為財產的利益的給付行為。具體對某些企業來說債權反映在財務上最重要的就是存在大量的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應收票據等。擁有權利并不等于能最終實現權利的內容。因企業之債大多因合同而產生。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清理和規范企業的債權債務,不僅僅是企業的問題,更是社會的問題。規范的市場經濟社會迫切需要保證正常的公平的市場交易安全,除了企業自身通過管理的手段、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權利外,政府、中介組織(如仲裁結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非政府的自治組織(如商會)等,在規范企業的債權債務上,擔當著極為重要的角色,不容忽視。
第二講企業債權債務清理基本措施
第一節把握債權債務清理思路
一、企業債權債務清理中的問題
第一、認清債權債務問題,不是單純的對方拖欠和資金流緊張的問題,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問題。
對于債權回收難度大、周期長、壞帳率高的問題,很多企業都費盡心思采取各種辦法來處理,但是很多陷入一個滾雪球式的怪圈,那就是越清理越多,越清理越難。原因何在,關鍵在于沒有解決根本問題。存在債權難以回收現象的原因,大多存在一下幾個方面:
一、經營環節選擇客戶存在失誤,對于客戶還款能力的估計存在失誤;
二、履行合同中忽略法律上的關鍵問題,造成事實上的被動;
三、債權疏于管理,長期沒有專人負責,催討不力,讓欠債者感覺不到還款的壓力和必要;
四、采用的清收債權的方式不科學,沒有以最經濟的手段獲得最大的效果;
五、認為繼續合作為重,暫時擱置債權,造成越來越多的債權存在;
六、對于債權存在的風險問題防范不夠,多次亡羊補牢。
存在大量債權無法盡快回收的同時,企業也習慣通過拖欠其他供應商款項的方式來保持平衡,但是最終發現,債權總是很難收回,而債務卻擺脫不掉,并且往往損失會增加。
第二、各種拖欠的模式分析
關于債權債務清理各個企業都曾經做過很多方面的探索,通過分析不良債權的現象,也就了解了其他企業拖欠款項的手段,簡單描述可以分為一下幾類:
一、采用采購、加工、銷售分立經營的模式,各自成立法人單位對外承擔責任,讓企業債務停留在采購環節,并且設立多個采購法人單位,避免短時間內債主蜂擁而止。目前許多集團化經營的企業多采用這種方式。
二、利用市場優勢地位,迫使供應商壓低身價進行合作,對結算以及資金占用作出不利于供應商的合同約定,從而合法的拖延付款時間。
三、采用意向式大宗交易做誘餌,針對先期交易拖延付款,讓供應商心存余悸,不敢貿然催款。
四、交易中采用各種理由推托付款責任,比如提出各種質量問題和借口,拖延給供應商辦理結算的手續和時間,讓供應商無法盡快獲得有效的催款憑據等。
五、采用善意欺騙方式,多次承諾付款均不予兌現,態度誠懇,行為惡劣。以上為普遍存在的拖欠款項的方式和手段,當然還有其他更多的情況,但大多類同。
第三、針對拖欠形成的原因,應該采取一下措施糾正和預防。
一、對于比較重要的大客戶,不能完全聽任對方過多的款項積壓,定期對客戶進行資信評價,預估該客戶的風險值,并進行嚴格監控,必要時讓對方提供相應的擔保和保證措施,避免最終債權落空。事實證明,越來越多的大型企業,其風險防范能力都存在諸多問題,他們往往通過設立多個采購中心,惡意拖延應付款項,讓債權人維權艱難。對此,債權人應該嚴密關注該客戶的動向,通過提前準備,從法律上獲得有力證據,證明其關聯交易和資產轉移途徑,保證能夠繞過其設立的采購中心主張債權,如遇緊急情況,盡快采取有效措施,實現債權。
二、對于處于不利市場地位的情形,更應該關注客戶的資金動態和償還能力,隨時評價其風險指數,不能因為期待將來無法預期的結果而忽視被占用的資金的利益,一旦出現不利因素,應當盡快采取訴訟措施。
三、對于一貫采用引誘方式進行先期交易的客戶,要辨別其真實目的,一旦對方存在違約行為,就要據理力爭,避免損失擴大。
四、對于故意制造障礙的客戶,特別要注意保存各種交易憑據,盡量獲取有關交易履行的證明,采取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避免被對方牽著鼻子走。
五、對于那些喜歡用花言巧語騙取信任的客戶,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手段,盡快清理。
第四、加強自身管理,提高風險防范意識。
首先,應該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重視對客戶的資信評估,強調對于合同的審批,避免履約風險,加強對于交易過程的管理和控制,注意保存各種交易資料。
其次,對于所有客戶建立完善的檔案,并隨時更新,定期評價客戶的履約能力和風險系數,并盡量通過各種途徑關注其經營變化。
然后,成立專門機構管理債權,對于債權進行嚴格的分類,由專人負責催收,并隨時注意收集訴訟所需要的證據和信息。避免到萬不得已訴訟時,才發現證據不足。
再次,加強企業內部的溝通交流,一旦發現某個環節有問題,及時通報各個部門,避免同樣的失誤繼續存在,杜絕各自為戰的狀態。
最后,預防為主,通過多方面的努力,逐漸讓企業走向良性循環的狀態,避免債權清理滾雪球式的發展。
第五、充分重視律師的作用
律師由于其自身的職業優勢,對于企業債權債務管理問題有著獨到的看法,注重和專業律師的交流,相互探討,取得一條適合企業自身的管理模式,并注重長期效果,避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
第二節準確行使訴訟權利,綜合運用法律手段
一、綜合運用法律手段的十大重點問題:
1、關于債的保全問題
(1)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而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
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所謂債務人履行遲延,是指債務人于履行債務的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
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所謂有保全權利的必要,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害及債權,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2)債權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
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
客觀要件。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
主觀要件。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2、關于非訴訟法律程序問題。
(1)關于公證債權文書。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也有類似的規定。實踐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簽訂合同或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可以將有給付金錢、證券內容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進行公證,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旦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毋須再經過法律訴訟的繁瑣程序。但是,如果法院認為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2)關于支付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法律還規定,如果債務人15日內沒有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可見,申請支付令應當是債權人可以選擇的清理債權債務快捷通道。如果因債務人書面異議,導致支付令中止執行,也可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3、關于企業法人主體變更后的債權債務承繼問題。——有變更后的企業承繼
第一、企業法人合并、分立。——由合并后的企業單獨承繼或分立后的企業連帶承繼。
第二、企業法人解散。——公司在申請解散時股東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承擔債權債務的清算。如果資不抵債的,應當申請破產。否則視為有能力承擔債務,那么解散后股東有義務承擔債務。但時效為2年,超過兩年的不承擔。當事人在遇到欠款糾紛時,要及時的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的向債務人主張,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債權陷入無法實現的危險中。
第三、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被吊銷執照的公司依然享有民事主體資格(除非已被注銷),只是不再享有經營權,債權人仍然可以向其主張債權,當然訴訟時效仍然為2年。
4、關于債務人下落不明問題。
第一、應在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或者說應當從還款期滿日的次日起計算,一般不得超過2年。但是,我國法律還規定,即使對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受理。受理后查明訴訟時效是否有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如果沒有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則應當進行實體上的審理和判決。
第二、債務人下落不明,可適用訴訟時效中止,防止債務人逃債。
如果甲公司沒有宣布破產,也沒有吊銷該企業執照,有沒有可供執行或保全的財產,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規定,待甲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出現后及時主張權利,提起訴訟。中間的時間差,應當不計算在內。
如果,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債務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第三、債務人惡意逃債,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詐騙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司法實踐中,不少騙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義租用地方騙取供應商的貨款,然后一走了之,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債務人的行為,已經不是商業上的欺詐和拖欠,而是騙取財產目的的詐騙犯罪。債權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刑事控告受理后,就不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5、關于企業法人的開辦人注資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問題。
一是可以追究開辦單位的責任。根據國務院相關規定:各級黨政機關及所屬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凡是向其開辦的公司收取資金或實物,用于本機關的財務開支或職工福利、獎勵、補貼等開支的,應在收取資金和實物的限度內,對公司所欠債務承擔責任。公司雖經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但實際上沒有自有資金,或者實有資金與注冊資金不符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由直接批準開辦公司的主管部門或者開辦公司的申報單位、投資單位在注冊資金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二是追究出資方的責任。企業開辦時出資方一般有開辦單位、股東、合伙人等。如果出資者已足額投入,則以企業資產承擔債務,不另外追究投資者責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資者沒有出資、出資不足或抽逃資金的,應在出資差額范圍內追究其償債責任。
三是追究擔保人的責任。企業債務如果有擔保人的,應追究擔保人的責任,列為共同被告。企業注冊資金不實的,還應追究注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
四是追究驗資部門的責任。企業注冊登記時,其注冊資金都要經過檢驗審核,如果驗資部門出于故意或者過失,出具錯誤的驗資報告,給債權人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其中主要包括相關金融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應當先由債務人負責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證明金額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6、關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問題
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不必然消滅。
1.爭取債務人自愿還款。超過訴訟時效后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債務,債權人便可接受債務人的清償而使債權得到滿足;債務人在清償債務后,不得以債權已過訴訟時效為由,要求債權人返還財產。
2.爭取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雙方當事人在超過訴訟時效后達成還款協議的,視為對此筆債務的重新確認,債務人的還款意思表示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重新計算。
3.債務人簽收催收通知。例如,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7、關于多個債權人參與分配問題。
(1)參與分配,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因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各債權人的全部債權,申請執行人以外的其他債權人憑有效的執行根據也申請加入已開始的執行程序,各債權人從執行標的物的變價中獲得公平清償的制度。
(2)參與分配的適用條件
a.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須已經對被執行人取得執行根據。通常是確定的判決書
b.須申請執行及參與分配的債權均為金錢債權。
c.須有多數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執行。
d.參與分配有時間限制。
e.債務人僅限于公民和其他組織。
f.須被執行人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
(3)參與分配的分配順序
a.從被執行財產中優先撥付執行費用
b.優先權人優先受償(船舶優先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優先權、民用航空法規定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等)
c.被執行人所欠稅款
d.被執行人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e.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參與分配的債權人的債權
先申請者先受償;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普通債權人按比例分配。
至于法人的破產分配,依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①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②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③普通破產債權。首先清償在先順序的債權。在先順序清償完畢后,有剩余財產的,進行下一順序的清償。對每一順序的債權,破產財產足夠清償的,予以足額清償;不足清償的,按比例清償。按比例分配后,無論是否有未獲分配的下一順序債權,破產分配均告結束。
8、關于在執行程序變更或追加被執行主體問題。
(一)被執行主體變更的類型。主要可分為四大類: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分立、合并的,被執行主體變更為其權利義務的繼受人。2、因被執行人姓名、名稱改變導致的被執行人的變更。3、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注銷后,人民法院依規定可裁定執行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以清償企業所欠債務。4、因清算被執行主體變更為清算組織。
(二)被執行主體追加的類型。具體可分為:
a.對擅自解除凍結款項,或者擅自支付人民法院要求扣留、提取的被執行人收入,或者協同被執行人轉移所占有的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標的物,且未在法院指定限期內追回的相關責任人;以及對拒不交出所占有的執行標的物,或標的物毀損、滅失后拒不賠償的相關責任人的追加。如我院在向甲公司發出協助執行被執行人乙公司工程款人民幣500萬元的通知后,甲擅自向乙公司支付該500萬元,在我院指定的15日內其仍未能追回,我院遂將甲追加為被執行人,責令其在500萬元范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還款責任。
b.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因不能清償債務,而對該企業法人及其其他分支機構的追加。如我院在執行被執行人丙證券公司丁營業部時,因營業部無財產可執行,遂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追加企業法人丙證券公司為被執行人;但丙證券公司現有資產仍不能完全清償債務,于是又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法再追加了丙證券公司另一分支機構戊營業部為被執行人。
c.對向被執行人負有到期債務的第三人的追加。
d.對作為被執行人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的原投資人、合伙人的追加。在執行債務案件時,人民法院可在被執行人未被注銷但又無可供執行財產時,裁定追加私營獨資企業業主或合伙組織的合伙人為被執行主體,以其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債務。
e.對執行擔保人或者訴訟保全擔保人的追加。
f.對出資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被執行人的投資單位的追加。
g.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其不能履行義務的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的追加。
9、關于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行使問題。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中,賣方雖已將標的物先付買方,并由買方占有,使用,收益,但在該標的物價款全部付清前,或者當事人之間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清結前,賣方仍保留該標的物或其加工物及其轉售所得之所有權的法律制度。
所有權保留制度避免了傳統擔保方式要求被擔保人提供質押物,抵押物并進行抵押登記或尋找保證人的繁瑣,所有權保留制度將買受人對標的物的期前享用與出賣人事后收取價金風險結合在同一制度中,兼顧了交易安全與交易迅捷兩種價值。(商品房買賣)
《民法典》對風險負擔在第六百零四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此規定采用了交付主義,舍棄了傳統的所有權主義,因此,在處理所有權保留中的風險負擔中應當采用《民法典》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規定除外,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標的物交付后,風險轉移為買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汽車買賣合同保留所有權的出賣方承擔責任問題也作出了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保留所有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0、關于企業債務重組的問題。
債務重組的積極性在于:可以緩解企業債務危機,增加自有資本,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開展;企業有效益,才有可能降低原有債權人的風險。其消極性在于債務重組后的經營風險,同時,可能助長企業偷逃債務的和賴帳行為。
第三節樹立全面營銷觀念,運用營銷手段清理債權債務
企業管理上的全面營銷觀念主要是產品策略、價格策略、分銷策略和渠道策略,所謂的4P組合,其核心問題是解決好差異化的問題,“細節決定成敗,”樹立全面營銷觀念,運用營銷手段清理債權債務就要在差異化上做好文章、做巧文章。本律師為差異化營銷清欠法總結了十個容易被忽視的細節。
本律師需要提示的是,債權人自身特點的不同,債務人特點的不同,正是其差異化的具體表現,結合這些特點,企業在清理債權債務工作中,要注意總結和發現這些特點上的細節,在運用營銷手段清欠上,從細節入手,合理謀劃相應策略,以期事半功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