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清理的風險防范對策!

導讀:
債權債務清理的防范對策1、重新審核簽訂償還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清繳欠款。防止侵占、挪用債權清理回收物資和資金的現象發生。債權債務清理的風險防范1、關于債的保全問題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而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公司在申請解散時股東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承擔債權債務的清算。那么債權債務清理的風險防范對策!。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債務清理的防范對策1、重新審核簽訂償還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清繳欠款。防止侵占、挪用債權清理回收物資和資金的現象發生。債權債務清理的風險防范1、關于債的保全問題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而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公司在申請解散時股東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承擔債權債務的清算。關于債權債務清理的風險防范對策!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債權債務清理的最佳選擇在于不產生不良債務,但是,經濟生活中,這種假設是不能成立的,因此,清理債權債務的基本思路,就是要按照不良債務的可能產生、到債務形成、到債務監管直至通過法律手段清理完畢全過程制定對策。下面為大家詳細介紹:債權債務清理的風險防范對策!
債權債務清理的防范對策
1、重新審核簽訂償還協議,并按協議約定清繳欠款。
2、債權清繳與財政扶持和抹帳等相結合、實施綜合清欠。
4、規范債權轉讓方式,債權轉讓必須依法簽訂協議,辦理公證。
5、明確分工。清欠目標分解到部門,落實到個人,并配套相應的激勵措施。
6、債權清理回收的資金、物資、股權全部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防止侵占、挪用債權清理回收物資和資金的現象發生。
債權債務清理的風險防范
1、關于債的保全問題
(1)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了保全其債權,而于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
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并怠于行使其權利。
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所謂債務人履行遲延,是指債務人于履行債務的期限屆滿而未履行債務。
須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所謂有保全權利的必要,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害及債權,使債權人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2)債權人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為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為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為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客觀要件。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為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主觀要件。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2、關于非訴訟法律程序問題。
(1)關于公證債權文書。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七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子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也有類似的規定。實踐中,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簽訂合同或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可以將有給付金錢、證券內容的合同、協議、借據、欠單等債權文書進行公證,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旦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便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毋須再經過法律訴訟的繁瑣程序。但是,如果法院認為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2)關于支付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的;(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法律還規定,如果債務人15日內沒有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發生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可見,申請支付令應當是債權人可以選擇的清理債權債務快捷通道。如果因債務人書面異議,導致支付令中止執行,也可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3、關于企業法人主體變更后的債權債務承繼問題。有變更后的企業承繼
第一、企業法人合并、分立。由合并后的企業單獨承繼或分立后的企業連帶承繼。
第二、企業法人解散。公司在申請解散時股東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承擔債權債務的清算。如果資不抵債的,應當申請破產。否則視為有能力承擔債務,那么解散后股東有義務承擔債務。但時效為3年,超過兩年的不承擔。當事人在遇到欠款糾紛時,要及時的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的向債務人主張,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債權陷入無法實現的危險中。
第三、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被吊銷執照的公司依然享有民事主體資格(除非已被注銷),只是不再享有經營權,債權人仍然可以向其主張債權,當然訴訟時效仍然為3年。
4、關于債務人下落不明問題。
第一、應在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或者說應當從還款期滿日的次日起計算,一般不得超過2年。但是,我國法律還規定,即使對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也應受理。受理后查明訴訟時效是否有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如果沒有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則應當進行實體上的審理和判決。
第二、債務人下落不明,可適用訴訟時效中止,防止債務人逃債。如果甲公司沒有宣布破產,也沒有吊銷該企業執照,有沒有可供執行或保全的財產,應當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規定,待甲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出現后及時主張權利,提起訴訟。中間的時間差,應當不計算在內。
如果,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債務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第三、債務人惡意逃債,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詐騙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司法實踐中,不少騙子利用合同形式、以公司名義租用地方騙取供應商的貨款,然后一走了之,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債務人的行為,已經不是商業上的欺詐和拖欠,而是騙取財產目的的詐騙犯罪。債權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刑事控告受理后,就不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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