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基本特征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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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格式條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6、造成人身損害可以免責的條款無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8、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
二、合同格式條款的基本特征?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特征:單方制定、不可協商。
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于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并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調的余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合同糾紛法律法規
一、《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