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法定無效的情形

導讀: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法定義務。應當看到,非格式條款非絕對優先于格式條款,無效或者可撤銷的非格式條款同樣要讓位于合法有效的格式條款的適用。然而,格式條款的效力也會受到后文所述的適用規則的限制。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那么格式條款法定無效的情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法定義務。應當看到,非格式條款非絕對優先于格式條款,無效或者可撤銷的非格式條款同樣要讓位于合法有效的格式條款的適用。然而,格式條款的效力也會受到后文所述的適用規則的限制。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關于格式條款法定無效的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法定義務。
例如:以格式條款作出的下列免責應屬無效:本店對所銷售的新手機一律不承擔三包責任;消費金額100元以下,謝絕出具發票;存款被人冒領,本行不承擔責任。
指格式條款含有對方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承擔的義務。
例如:規定消費者對不可抗力發生的后果也應承擔責任;規定消費者承擔超乎常理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偷一罰十)。
指排除對方按照合同的性質通常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
例如: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規定,消費者對受領的具有嚴重瑕疵的標的物只能請求修理或更換,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減少價金,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再如: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只能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而不能提起訴訟或仲裁。
又如:對普通商品規定,商品離柜,概不退換的格式條款。
1、非格式條款優先,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時的,應采用非格式條款。
2、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3、依照通常解釋該格式條款具有兩種以上含義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簡單的“非格式條款優先”并不能夠完全形成此種情形下的合理解釋。應當看到,非格式條款非絕對優先于格式條款,無效或者可撤銷的非格式條款同樣要讓位于合法有效的格式條款的適用。此時,無效和可撤銷就是限制非格式合同效力的重要情形。然而,格式條款的效力也會受到后文所述的適用規則的限制。在我們關注解釋規則的時候,同樣不能忘記出發點——探求真意,而非僵化地理解非格式條款的優先性。立法中所述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是對大概率事件的蓋然性表述,我們既要注意到非格式條款不生效、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又要注意到條文的本意——即有效的非格式條款實際上離當事人的真意更近,因而優先于有效的格式條款。
對于優先的理解,存在一個相對的“劣后”條款的效力問題。規定,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此時,格式條款是否因為與非格式條款沖突而無效了呢?此外,通過合同效力的考慮,對于成立但尚未生效的非格式條款而言,如果生效的格式條款是否優先適用呢?我認為這兩個問題的提出意義在于喚醒了對理解這一解釋規則的適用前提的必要性——僅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的內容存在沖突時適用,而非在任何時候都適用。
有疑義就為表意者不利之解釋。如上所述,格式條款的訂立程序不同于一般的合同條款;此外,基于法律是最低限度道德以及近現代民法上的經濟理性人假設,立法者對格式條款提供方更有可能在格式合同中加入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內容。因此,為了防止歧義對合同相對人的不利影響,法律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