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條款無效的認定標準是怎么樣的

導讀:
“以強行性規制技術調整格式合同條款,使格式合同失卻效力,不僅表明了法律對某些格式條款的堅決態度,同時也昭示了法律對社會生活的一種干預。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采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那么格式條款無效的認定標準是怎么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以強行性規制技術調整格式合同條款,使格式合同失卻效力,不僅表明了法律對某些格式條款的堅決態度,同時也昭示了法律對社會生活的一種干預。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采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關于格式條款無效的認定標準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所謂民法和合同法強行性規定,是指不依賴于當事人意志而必須無條件適用的法律規范,此類規范僅依法定事由的發生而適用,且內容不得以當事人意志改變或刪除。”因此,如果格式合同條款的內容違反了法律強制或者禁止性規定,無論是否基于自由意思而訂立,都應該認定為無效。“以強行性規制技術調整格式合同條款,使格式合同失卻效力,不僅表明了法律對某些格式條款的堅決態度,同時也昭示了法律對社會生活的一種干預。”
“由于格式合同條款訂入合同并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協商,即使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相對人也無法提出異議,對此類合同條款,就應當依據民法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作為判斷依據。”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格式條款,損害國家利益的。欺詐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隱瞞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產生錯誤的認識而同意與其訂立格式條款。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只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格式條款才能成立。在一方當事人欺詐或者脅迫的情況下,另一方當事人是難以表示自己的真實意思的,采用欺詐或者威脅手段訂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惡意串通是指雙方當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訂立某種格式條款,造成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的損害。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非法的目的;或其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這種行為又稱為隱匿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