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格式條款多被法院認定無效

導讀:
因物流企業的提示說明義務不到位,在發生司法實踐中被判其擬定的格式條款無效的“不在少數”。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史智軍介紹,大部分物流公司的運單都是通過色彩變化、字體設計等方式對格式條款進行的提示,但有些運單的提示程度尚未達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很多涉及格式條款的糾紛都是因保價條款的效力而起。據了解,實踐中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保價條款無效或可撤銷。合同形式不規范常導致糾紛發生時,被訴一方往往以未訂立合同或合同無原件為由否認合同關系起,以逃避法律責任。那么快遞公司格式條款多被法院認定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物流企業的提示說明義務不到位,在發生司法實踐中被判其擬定的格式條款無效的“不在少數”。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史智軍介紹,大部分物流公司的運單都是通過色彩變化、字體設計等方式對格式條款進行的提示,但有些運單的提示程度尚未達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很多涉及格式條款的糾紛都是因保價條款的效力而起。據了解,實踐中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保價條款無效或可撤銷。合同形式不規范常導致糾紛發生時,被訴一方往往以未訂立合同或合同無原件為由否認合同關系起,以逃避法律責任。關于快遞公司格式條款多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因物流企業的提示說明義務不到位,在發生司法實踐中被判其擬定的格式條款無效的“不在少數”。這是記者從日前召開的“新形勢 新思路 新領域 新發展——北京市律師協會業務拓展與創新工作委員會研討會”上獲悉的。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史智軍介紹,大部分物流公司的運單都是通過色彩變化、字體設計等方式對格式條款進行的提示,但有些運單的提示程度尚未達到足以引起注意的程度。一些業務員為了省事方便,未對保價和限制賠償格式條款進行提示和解釋,導致承運人不能援引格式條款而是根據貨物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
很多涉及格式條款的糾紛都是因保價條款的效力而起。據了解,實踐中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保價條款無效或可撤銷。第二種意見認為保價條款的效力取決于快遞公司是否進行到提示說明的義務。史智軍認為,法院應當著重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其一,是否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其二,是否違反了公平原則。
此外,散單客戶向物流公司主張貨損賠償的案件數量近年來有所下降。相較而言,物流公司作為原告追索運輸費用的案件持續增多。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為例,這樣的案件已經占到其所受理的物流運輸合同糾紛總數的四分之三以上。
多種原因導致了物流運輸合同糾紛的發生。首當其沖的原因是運輸合同形式的不規范。“有些物流公司在業務往來中,根本不簽訂書面的物流運輸合同,而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等方式訂立電子合同,甚至僅憑口頭約定進行。”史智軍說。合同形式不規范常導致糾紛發生時,被訴一方往往以未訂立合同或合同無原件為由否認合同關系起,以逃避法律責任。
史智軍提醒,部分物流企業的制式合同在設計上存在明顯缺陷,如寄件人信息欄設計缺失,在運單寄件人信息欄,寫明的是“寄件公司”、“聯絡人”,忽略了個人作為托運人的情形,導致在訴訟中就主體問題發生不必要的爭議。
(原標題:快遞公司格式條款多被法院認定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