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霸王條款”無效

導讀:
當日15時40分夏某駕車與一人力三輪車相撞致雙方車輛及財物受損。同日財保公司批改同意將被保險人變更為夏某。事故發生后夏某向被告財保公司報案被告未對投保貨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進行定損。法院判決庭審中財保公司辯稱本案所涉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已載明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不應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夏某作為車主依法對保險車輛享有保險利益保險車輛的買賣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因此亭湖法院根據保險條款中按責賠付及免賠率的約定判決被告財保公司賠償原告夏某保險金6500元。那么法院判決“霸王條款”無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當日15時40分夏某駕車與一人力三輪車相撞致雙方車輛及財物受損。同日財保公司批改同意將被保險人變更為夏某。事故發生后夏某向被告財保公司報案被告未對投保貨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進行定損。法院判決庭審中財保公司辯稱本案所涉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已載明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不應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夏某作為車主依法對保險車輛享有保險利益保險車輛的買賣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因此亭湖法院根據保險條款中按責賠付及免賠率的約定判決被告財保公司賠償原告夏某保險金6500元。關于法院判決“霸王條款”無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7月5日崔某與財保公司簽訂了一份機動車保險合同約定投保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6萬元保險期限為2006年7月5日至2007年7月4日。2006年12月崔某將該車轉讓給鹽城某聯運公司并辦理保險合同批改手續。2007年5月16日聯運公司又將該車轉讓過戶給原告夏某并及時辦理保險批改手續。當日15時40分夏某駕車與一人力三輪車相撞致雙方車輛及財物受損。同日財保公司批改同意將被保險人變更為夏某。事故發生后夏某向被告財保公司報案被告未對投保貨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失進行定損。后鹽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貨車經鹽城市物價局價格中心評估鑒定車損折價為13989元。原告向被告財保公司要求理賠但財保公司以未辦理轉讓批改手續為由拒絕理賠原告無奈遂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庭審中財保公司辯稱本案所涉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已載明被保險機動車轉讓他人的未向保險人辦理批改手續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不應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原告夏某作為車主依法對保險車輛享有保險利益保險車輛的買賣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原車主崔某雖與被告雙方約定保險車輛在保險期內轉賣的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并申請辦理批改手續該條款是對雙方在保險車輛轉賣后在保險合同手續上的完善并不因為未辦理批改手續而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況且保險車輛的買賣并沒有加重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范圍。因此亭湖法院根據保險條款中按責賠付及免賠率的約定判決被告財保公司賠償原告夏某保險金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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