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釋義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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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勞動合同主體適用范圍: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條文注釋]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適用范圍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同時對其他組織適用勞動合同法作了抽象的規定,即“等組織”也屬于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但是,勞動合同法對“等組織”具體指哪些組織并未作出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法公布施行后,對于是否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基金會適用勞動合同法,存在著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專利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社會團體、或者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自然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并未明確適用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基金會,實踐中,這些組織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這些組織工作的人員的合法勞動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
針對上述理解上的分歧,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可以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范圍。同時,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內的各類合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對于個人舉辦的上述組織非合伙的組織,實施條例則暫時未明確規定適用勞動合同法。當然,必須說明的一點是,實施條例僅僅是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的“等組織”作了部分界定和明確,今后隨著實踐的發展,還可能對“等組織”的含義作出進一步的闡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