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什么

導讀:
現實社會中有很多的建筑物是有區分所有權的,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建筑物也發展越來越快,到處都是高樓大廈,但是不同的建筑性質也是有區別的。那么關于民法典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怎樣的呢?下面由大律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什么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根據使用功能,將一棟建筑物于結構上區分為由各個所有人獨自使用的專用部分和由多個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對其專有部分的專有權與對共用部分的共有權的結合。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在同一棟建筑物上存在多個所有權的情形。這種狀況,主要是現代社會大量高層或多層樓房的出現帶來的。我國改革開放以來,住房制度的改革,大量商品房的出現,在城市已形成了很多的住宅小區,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已經成為私人不動產物權中的重要內容。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種類
1、縱割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它是指在縱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縱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將一般連棟式和雙并式等分間所有的建筑物縱切為數戶的建筑物。這種形態之區分所有建筑物,各區分所有人之間的共用部分極為單純,除共同壁、梁、柱外,屋頂、樓梯、外廊都是分開的,外圍壁、梁、柱外,屋頂、樓梯、走廊都是分開的,外圍壁、基地等均以境界壁為界,分屬于各專有部分。因此,縱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與一般獨門獨院的單獨所有的建筑物,幾乎沒有什么區別,其縱割式區分所有權與一般單獨所有權亦無多大的區別,其區分所有權特有的問題比較少,所以這種類型的區分所有權不是研究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重點。
2、橫割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它是指在橫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橫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橫切分層所有的建筑物。例如將一棟四層樓的建筑物,上下橫切為四層,分別為甲、乙、丙、丁四人所有。這種形態的區分所有建筑物,其區分所有人間的共有部分,除共同壁、梁、柱外,尚有共同的屋頂、樓梯、走廊、外圍壁、基地等,其橫割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完全不同于一般的所有權,是研究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重點之一。
3、混合式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它是指在縱橫分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區分所有權。縱橫分割區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橫切,左右縱割分套(單元)所有的建筑物。例如將一棟四層樓的建筑物上下切為四層后,再于以左右縱割為一套套的套房,我國稱為單元。這是區分所有建筑物最常見的形態,即現代公寓大廈之區分形態。這種形式的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共同部分與橫割式區分所有建筑物相同,在其上成立的混合建筑區分所有權的重點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