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什么

導讀: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一、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什么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區分所有建筑物的所有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獨自占有、使用的專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對建筑物的整體享有成員權,構成的建筑物的復合共有權。
2、《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法律特征
1、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建筑在整體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權形式;
2、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由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構成;
3、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盡管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專有權、共有權和成員權三個部分,但它卻是一個獨立的、統一的、整體的權利;
4、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只登記專有權即設立了區分所有權、共有權、成員權隨此而發生,不必單獨進行登記。在區分所有的成立登記上,一般只登記專有部分所有權,而對共有部分所有權并不單獨登記。正是由于共有部分附隨于專有部分,因而區分所有權中的共有,既不同于按份共有,也不同于共同共有,可以將其視為一種特殊的共有形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