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不得無故拖欠物業費。理由有哪些?

導讀:
按時交納物業費是《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決定的。《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物權法》的這一規定也源于物業管理的特殊性,即物業管理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物業管理是對共有部分而非業主戶內的專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務,物業服務公司無法做到排除個別業主享受物業服務。業主欠費,就是搭便車行為,侵害了交費業主的合法權益,侵害了整個小區的利益。可見,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是違法的、不合理的。那么業主不得無故拖欠物業費。理由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按時交納物業費是《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決定的。《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物權法》的這一規定也源于物業管理的特殊性,即物業管理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物業管理是對共有部分而非業主戶內的專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務,物業服務公司無法做到排除個別業主享受物業服務。業主欠費,就是搭便車行為,侵害了交費業主的合法權益,侵害了整個小區的利益。可見,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是違法的、不合理的。關于業主不得無故拖欠物業費。理由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按時交納物業費是《物權法》規定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決定的。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不但包含專有部分的所有權,還包含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物權法》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而物業管理恰恰是對共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務。對這部分的管理和服務需要業主承擔交納物業費的義務。因此,業主不得不履行這一義務,即使其放棄自己的權利。《物權法》的這一規定也源于物業管理(物業服務)的特殊性,即物業管理(物業服務)具有公共物品屬性。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即某人在消費一種公共物品是,不能排除其他人消費這一物品(不論他們是否付費),或者排除的成本很高。物業管理(物業服務)是對共有部分而非業主戶內的專有部分的管理和服務,物業服務公司無法做到排除個別業主享受物業服務。業主欠費,就是搭便車行為,侵害了交費業主的合法權益,侵害了整個小區的利益。可見,業主拖欠物業服務費是違法的、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