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土地所有權人如何解除地役權

導讀:
地役權是由土地權利人設立的一種用益物權,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設立地役權需要登記的,那么民法典土地所有權人怎樣解除地役權?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土地所有權人如何解除地役權
地役權解除有法定解除、協(xié)商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方式,例如地役權人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有償利用供役地等情形時,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四條【供役地權利人單方解除地役權合同的法定事由】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一)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二)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第五百六十二條【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地役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過合同約定。地役權主要涉及兩個不動產權利之間的關系,需要經雙方協(xié)商約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無需登記。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有期限限制。雙方通過合同約定的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3、地役權設立需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該經用益物權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權人不能設立地役權。
4、用益物權轉讓時,受讓人可同時取得地役權。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權轉讓或部分轉讓時,如果轉讓的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可同時享有地役權,并且在地役權合同有效期內無須另行訂立合同。同時,供役地轉讓時,地役權合同對受讓人也有拘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