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用益物權人能否設立地役權

導讀:
不動產權利人包括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等,而不動產有不同的權利,例如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種,地役權是用益物權之一,那么民法典用益物權人能不能設立地役權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用益物權人能否設立地役權
地役權是由不動產權利人設立的,用益物權人是不動產權利人之一,所以不動產用益物權人可以設立地役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的定義】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三條【地役權合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地役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過合同約定。地役權主要涉及兩個不動產權利之間的關系,需要經雙方協商約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無需登記。但登記具有對抗效力,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權有期限限制。雙方通過合同約定的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筑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3、地役權設立需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未該經用益物權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權人不能設立地役權。
4、用益物權轉讓時,受讓人可同時取得地役權。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權轉讓或部分轉讓時,如果轉讓的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可同時享有地役權,并且在地役權合同有效期內無須另行訂立合同。同時,供役地轉讓時,地役權合同對受讓人也有拘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