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地役權能否進行不動產登記

導讀:
不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設立地役權的,方便相鄰不動產的權利人使用不動產,提升不動產的使用效率。地役權是用益物權之一,可以轉讓或者繼承的,那么民法典地役權能不能進行不動產登記?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地役權能否進行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以登記為準的,所以設立地役權時,可以辦理登記。辦理地役權登記時,要先簽訂地役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三條【地役權合同】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的設立與登記】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權人的權利
地役權人的權利,可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
1、積極權利即對供役地的利用權。這種利用權,按不同的權利內容,可分為:占有狀態的利用和非占有狀態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設并維持水渠,是占有狀態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狀態的利用。
當供役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第三人妨礙地役權人實施必要的利用行為時,該地役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2、地役權人的消極權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禁止妨礙通風、禁止妨礙采光、禁止工程作業等,都是消極的權利。
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行使地役權而不得不造成損害的,應本著公平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因行使權利的方式不當或者對避免損害的發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