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能否以設立協議為據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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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合法有效的債務轉移協議書,是指經債權人同意,由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協議,是債務轉移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那么,債權債務轉移協議書公司范本是怎樣的呢?下面,大律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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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債權債務的承繼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承擔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資產足夠償還債務一般清算組可用公司資產償還債務并分配公司債權。那么民法典公司新成立是否無債權債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建設工程、債權債務、交通事故、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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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果公司與債權人沒有特別約定,債務就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在分立前,債權人得知公司即將分離后,可與公司就債務承擔達成協議,約定債務由其中一家公司償還或 ...,但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債權成立后公司分立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分立后的兩家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無權要求未到期的債務提前償還。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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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材料商與裝飾公司合作協議怎么寫編寫材料商與裝飾公司合作協議時,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條款和內容,可以作為起草的參考:1. 引言:在合作協議的開始部分,說明合作雙方的名稱、地址和背景信息,然而,要想實現材料商與裝飾公司的合作共贏,雙方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和合作意愿,本文將詳細介紹材料商與裝飾公司合作的優勢和必備條件,幫助讀者更好地了解這一合作模式,同時為材料商和裝飾公司雙方提供寶貴的參考意見,7. 品質保證:確保材料的質量符合約定標準,并規定雙方對于質量問題的解決方式,如退貨、更換或修復等。
擅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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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司向私人借款協議范本一借款人:法人代表:貸款人:身份證號:甲方是新成立的公司,現處于前期籌備階段,為了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特向乙方借款,經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執行。借款到期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借款合同可順延,順延期限另行約定。那么公司向私人借款協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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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材料商裝飾公司合作協議首先,合作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明確規定雙方的權益,明確合作方式和期限,保護商業機密和解決糾紛機制,可以有效提高合作的效率和質量,其次,合作協議應明確規定雙方的合作方式和合作期限,在簽訂合作協議之前,雙方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研和業務融合,確保合作的可行性,材料商裝飾公司合作協議的簽訂是雙方合作的關鍵一步,如果發生合作糾紛,雙方可以通過洽談、調解等方式解決,必要時可以起訴到有管轄權的法院。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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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8、作銀行協議或意向原件一份。那么擔保公司成立條件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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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ppp項目成立項目公司的依據首先完善項目相關手續,開展財政承受能力評價和物有所值評價,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遴選確定社會資本方,社會資本方與項目實施機構簽署水利ppp項目合同后,按約定在規定期限內成立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4、社會資本方與項目實施機構簽署水利ppp項目合同后,按約定在規定期限內成立項目公司,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管理,一般由政府所轄國有企業代表政府出資,與社會資本方聯合成立項目公司(SPV)。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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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婚后成立公司,公司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話,婚后成立的公司收益屬于共同財產,婚后成立的公司收益及股份屬于共同財產,如果沒有 婚前財產協議 的話,婚后成立的公司收益屬于 共同財產,具體如下:如果沒有婚前財產協議的話,婚后成立的公司收益屬于共同財產,5、法律分析:夫妻一人經營公司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為他是已經屬于婚后所取得的一些財產方面的利益了,但是公司內部的一個股權的話,它并不說明任何一方都能夠享有,這是具有一定的身份權益的。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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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分析: 婚前男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公司股份,屬于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后女方一般不能參與分配,法律分析:婚前男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公司股份,屬于男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后女方一般不能參與分配,法律分析:股權屬于個人財產時,離婚股權分割方式如下: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法律分析:一方婚前出資成立的公司,股權是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法分割該股權,除非另有書面協議,1、由此可知,一方婚前注冊的公司,當結婚后,其公司取得的收益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雙方離婚,是可以分割的。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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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4、離婚時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法是:夫妻協商一致后,公司過半數股東也同意轉讓股權,夫妻股權的受讓方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有限公司夫妻財產分割協議兩夫妻在婚期間有公司,現在離婚怎么寫協議每人...1、一人繼續經營公司,向另一方支付公司現有評估價值的一半金額作為折價款,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股權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進行分割,律師說:在結婚后,男方投資成立公司,的股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離婚時,男方可以分得其中一半的股份。
擅長:債權債務、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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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簽了勞動解除合同不給錢1、辭退后工資不給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訴公司,公司簽了賠償協議后不給錢怎么辦辭退后工資不給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去法院起訴公司,4、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不給補償金就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或者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的結果有任何不滿意的,那么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解決,這都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勞動仲裁和解成功后,單位到期不給錢勞動仲裁成功后如果遇上公司不給錢的可以向法院去申請強制執行,當然也只有法院有執行強制執行的權利,而強制執行的費用也是由對方承擔,這時就可以查封或者是劃撥對方的財產。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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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庭審中,被告xx廠提交《處理協議》一份,證明原告的業務員黃某代表xx公司就貨物的質量問題賠償xx廠10.4萬元,xx公司訴求的款項應扣除該賠償款。第二種意見認為,黃某持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父親劉乙授權的委托書,負責處理該債權債務關系,被告xx廠有理由相信黃某有權代表原告與其簽訂處理協議,本案構成表見代理。第三種意見認為,黃某雖然是原告的業務員,但其代表行為應當在授予的范圍內行使,未獲得公司的授權而代表公司訂立的合同應當無效或效力待定。故黃某與被告達成的《處理協議》對原告不具有效力。本案黃某無代理權卻以原告的名義為民事行為,符合成立表見代理的前兩個構成要件。那么業務員代表公司訂立的協議是否有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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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股東公司債務分配協議法律效力股東公司債務分配協議,屬于內部協議,滿足法律條件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照《合同法》第37條規定,要區分幾種情況: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應認定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第32條規定精神,合同成立簽字蓋章只要一種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未蓋章,合同也應當認定成立。那么股東公司債務分配協議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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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企業之間進行債權轉讓時,應該要簽訂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前,債權人還需要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需要注意的問題1、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美國法實際也是承認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那么公司之間是否可以簽債權轉讓協議以及需要注意的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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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項目負責人離職,還能要回錢嗎?要賬路漫漫、時間不等人,陸先生已將近70歲的年紀,折騰了將近快10年了,依然沒有解決這個要賬難題!2023年3月,陸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來幫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專案組,幫助陸先生收集有力證據,因為工程距今時間久遠,需要迅速啟動立案程序。 庭審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對陸先生的實際施工人身份不予認可,認為工程是自己的項目部員工完成的。對此,天用律師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轉賬記錄和會議紀要,證明陸先生是實際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結算文件等多份資料,法院讓建筑工程公司核對賬目,但其也沒對出來,因此對方啞口無言。 最終法官按照天用律師的訴訟請求,全額支持了我方當事人主張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計225萬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審勝訴!歷時僅3個月,將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天用案例】甲方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萬租賃費?天用律師認為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問題是最佳方案!為了增加談判的籌碼,也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天用律師申請了財產保全,保全成功后,對方公司態度強硬的態度立馬轉變,主動服軟與我方當事人聯系,希望協商解決。 天用律師和對方公司項目負責人溝通聯系,并在談判過程中鎖定相應證據,最終在開庭當日順利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出具調解書,建工集團分期向興盛公司支付240余萬元租賃費,并由建工集團承擔案件受理費和保全費!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師費誰承擔? 在建工案件中發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訴后,在合同未約定律師費、保全費的情況下,能否主張律師費和保全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審審查中給出回應。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5年,萬某掛靠在華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產對此明知,仍與之簽訂《工程承包意向書》,將舊城改造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萬某。 2016年,宏星房地產與華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華宇公司與萬某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書》,將舊城改造項目轉包給萬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萬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結清工程款,也未辦理竣工驗收。 萬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華宇和宏星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工程進度款686萬,律師費20萬,保全費用2.7萬及逾期利息1657萬。 一審法院判決—— 支持386萬的工程款及相應利息請求;就律師費和保全費,因律師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為萬某在訴訟過程中自行支出的訴訟成本,該費用雙方未有明確約定,且非因訴訟必須產生的費用,故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 關于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學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某支付工程款。一審判決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向萬某支付工程款386萬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一審判決對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認定是否正確的問題。本院認為,關于萬某主張的律師費200000元的問題。 盡管萬某與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對律師費的承擔并無約定,但華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經被擅自使用的情況下,仍以各種理由抗辯,拖延承擔支付工程款義務,屬不誠信的訴訟行為,造成了司法資源的額外消耗和萬學才的額外支出。 且萬某因此次訴訟發生的律師費,既是其為對抗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為的額外支出,也是其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故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關于萬某主張的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的問題。本案訴訟系因華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萬學才工程款引起,萬某為實現其債權,申請財產保全,并以保險公司提供保全保險的方式進行財產擔保,系萬某為實現其債權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屬于萬某的損失。萬某的此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決,宏星房地產和華宇公司支付萬某律師費200000元及保全擔保費27746.71元。其它項予以維持。 華宇公司和宏星房地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 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是否應承擔律師費的問題。萬某因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和保全費屬于確定發生的支出,原審法院認為案涉工程已經實際交付使用,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拒不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以致引發本案訴訟,宏星公司、華宇公司應向萬學才支付萬某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所支出的費用并無不當。 故對宏星公司、華宇公司主張不應承擔律師費的再審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