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公司債務分配協議法律效力

導讀:
股東公司債務分配協議法律效力股東公司債務分配協議,屬于內部協議,滿足法律條件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照《合同法》第37條規定,要區分幾種情況: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應認定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第32條規定精神,合同成立簽字蓋章只要一種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未蓋章,合同也應當認定成立。那么股東公司債務分配協議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東公司債務分配協議法律效力股東公司債務分配協議,屬于內部協議,滿足法律條件的,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依照《合同法》第37條規定,要區分幾種情況: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應認定合同成立。按照《合同法》第32條規定精神,合同成立簽字蓋章只要一種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未蓋章,合同也應當認定成立。關于股東公司債務分配協議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股東公司債務分配協議法律效力
股東公司債務分配協議,屬于內部協議,滿足法律條件的,是有法律效力的。
合同形式的法律效力
1、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
《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36條對此又做了補充性規定,制定了一個補救措施: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未采用,但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這里主要針對已履行的合同而言。第36條的規定排除了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當事人事后可以再用證據證明曾經達成協議而認定合同成立的這種情況。口頭合同只要事后能用證據證明曾經達成協議,合同就成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未采用,除非合同已經履行,對方接受,合同才成立。如果沒有履行,或履行主要義務對方不接受,這時只能認定合同未成立,即使有證據證明雙方當事人曾達成口頭協議也不能認定合同成立。對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而未采用,只要一方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義務,對方已接受的,合同就成立。當事人不得以合同形式欠缺認定合同不成立。因為任何合同形式都無法與實際履行相比,既然已經接受履行就說明合同形式已不再重要了。
2、對于合同中約定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合同才成立,而未簽字蓋章。
依照《合同法》第37條規定,要區分幾種情況:
(1)如果一方當事人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應認定合同成立。這說明法律上認可先履行后補簽合同的這種情況。此時當然不能從補簽書面合同簽字蓋章時算合同成立,而應從實際履行對方接受時算起。
(2)如果一方未履行主要義務或對方拒絕接受履行的,應認定合同不成立。
(3)合同中約定合同自簽字和蓋章后成立,如果只是簽了字或只是蓋了章,合同是否成立?還應考慮實際履行情況,不應糾纏于形式問題。當事人不能以“和”、“或”一字之差來詭辯鉆空子,主張合同不成立,逃避承擔責任。按照《合同法》第32條規定精神,合同成立簽字蓋章只要一種就行,只有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未蓋章,合同也應當認定成立。
3、合同中約定合同經公證才成立,而未經公證。
參照第(1)和第(2)個問題中的處理原則,應當以合同實際履行與否為標準來判斷,而不拘泥于形式問題。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義務而對方也接受,這就表明當事人已變更了合同經公證才成立的約定,此時合同無需再經公證已成立。同樣這能夠有效的避免惡意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欠缺來規避法律,更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義。
4、合同中約定合同經審批而未獲得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當事人沒有把合同申請審批的,一般是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