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分配協議跟遺囑的性質是否一樣

導讀:
遺囑處分的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而家庭財產分配協議處分的是是家庭共有財產;遺囑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家庭財產分配協議一般自協議各方簽字時生效,如果附有條件或期限,則自條件或期限成就是發生法律效力。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一、家庭財產分配協議跟遺囑的性質是否一樣
1、家庭財產分配協議跟遺囑的性質不一樣。遺囑處分的是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個人財產,而家庭財產分配協議處分的是是家庭共有財產;遺囑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法律效力;家庭財產分配協議一般自協議各方簽字時生效,如果附有條件或期限,則自條件或期限成就是發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二、遺囑有效的條件是什么
1、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根據相關法律,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人是否具有遺囑能力,以遺囑設立時為準。在設立遺囑時,遺囑人有遺囑能力的,其后雖喪失遺囑能力,遺囑也不因此失去效力。反之亦然。
3、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