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離婚協議是否具有合同性質

導讀:
一民法典中離婚協議是否具有合同性質民法典中離婚協議具有合同性質。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基本可以得出離婚協議是辦理協議離婚的必要的書面材料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并予以離婚后便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那么民法典中離婚協議是否具有合同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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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離婚協議是否具有合同性質
民法典中離婚協議具有合同性質。
離婚協議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后生效或者更具體說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基本可以得出離婚協議是辦理協議離婚的必要的書面材料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并予以離婚后便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果沒有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同樣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后一方反悔而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請求離婚并請求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財產分割協議處理問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