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地役權能否單獨轉讓或者是抵押

導讀:
相鄰兩個不動產之間,不動產權利人享有相鄰權的,為了提升不動產的使用效率,不動產權利人可以設立地役權,設立地役權要簽訂合同,那么民法典地役權能不能單獨轉讓或者是抵押?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地役權能否單獨轉讓或者是抵押
設立地役權后,地役權不能單獨于不動產進行轉讓或者設立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條【地役權的轉讓】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條【地役權的抵押】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二、地役權人的權利義務
權利:
地役權人的權利,可分為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
1、積極權利即對供役地的利用權。這種利用權,按不同的權利內容,可分為占有狀態的利用和非占有狀態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設并維持水渠,是占有狀態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狀態的利用。
當供役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第三人妨礙地役權人實施必要的利用行為時,該地役權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
2、地役權人的消極權利,是指限制或禁止供役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該土地上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禁止妨礙通風、禁止妨礙采光、禁止工程作業等,都是消極的權利。
地役權人行使權利時,應當尊重供役地所有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盡可能避免損害的發生。因行使地役權而不得不造成損害的,應本著公平原則,給予適當的補償。因行使權利的方式不當或者對避免損害的發生欠缺必要的注意的,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義務:
1、地役權人對供役地的使用應當選擇損害最小的地點及方式為之,這樣使得通過地役權增加需役地價值的同時,不至過分損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權人因其行使地役權的行為對供役地造成變動、損害的,應當在事后恢復原狀并補償損害。
2、地役權人對于為行使地役權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設施,如電線、管道、道路,應當注意維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設施損害而受到損害。另外,地役權人對于上述設施,在不妨礙其地役權行使的限度內,應當允許供役地人使用這些設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