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重復抵押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民法典對重復抵押是怎么規定的在同一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包括再抵押和重復抵押兩種情形。所謂再抵押,亦稱為復合抵押和余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同一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但抵押權所擔保的數個債權的總額不得超過抵押物的總價值。我國重復抵押中抵押人的次序在重復抵押中,各抵押權人的次序,是決定各抵押權人的擔保利益可否實現之關鍵。整個次序讓與與拋棄的制度設計也應以相對效力說為核心,以不影響抵押人、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為原則。那么民法典對重復抵押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對重復抵押是怎么規定的在同一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包括再抵押和重復抵押兩種情形。所謂再抵押,亦稱為復合抵押和余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同一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但抵押權所擔保的數個債權的總額不得超過抵押物的總價值。我國重復抵押中抵押人的次序在重復抵押中,各抵押權人的次序,是決定各抵押權人的擔保利益可否實現之關鍵。整個次序讓與與拋棄的制度設計也應以相對效力說為核心,以不影響抵押人、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為原則。關于民法典對重復抵押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對重復抵押是怎么規定的
在同一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包括再抵押和重復抵押兩種情形。所謂再抵押,亦稱為復合抵押和余額抵押,是指抵押人在同一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但抵押權所擔保的數個債權的總額不得超過抵押物的總價值。
再抵押的設定,須以抵押物的價值扣除已設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額后尚有余額為前提,而且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不得超出該余額,否則超出部分無效,成為無擔保的普通債權;而所謂重復抵押,指抵押人就同一抵押物在同一價值范圍內向兩個以上的債權設定抵押,擔保的數個債權的總額可以超過抵押物的總價值。
重復抵押與再抵押的共同之處在于:抵押物都只能有一個,而所擔保的債權則必須為兩個以上。
兩者的區別在于:第一,再抵押是就抵押物的余額設定抵押,數個抵押權并不重疊,而重復抵押是就同一抵押物的價值再次設定抵押,數個抵押權是重疊的;第二,在再抵押中,抵押物所擔保的全部債權額在抵押權設定時小于或等于抵押物的價值,而在重復抵押中,抵押物所擔保的債權額在抵押權設定時可以大于抵押物的價值;第三,在再抵押中,數個債權理論上可能會得到全部清償,而重復抵押必然有部分債權超出抵押物足以清償的價值范圍。
我國重復抵押中抵押人的次序
在重復抵押中,各抵押權人的次序,是決定各抵押權人的擔保利益可否實現之關鍵。所謂抵押權次序的讓與與拋棄,指為后序抵押權人的利益,先序抵押權人讓與或拋棄其次序的行為。整個次序讓與與拋棄的制度設計也應以相對效力說為核心,以不影響抵押人、其他抵押權人的利益為原則。在抵押權次序的讓與中,受讓人與讓與人對外的抵押權效力不變,依然以原次序參與分配。待兩人參與分配所得的總金額確定以后,在這一總金額內,受讓人得以其擔保債權額優先獲得清償。可見,抵押權次序之讓與,純系讓與人與受讓人內部關系,由雙方協商一致即可成立生效。抵押權次序拋棄后,拋棄人與受拋棄人成為同一次序,即兩者對于本來各自的抵押權可取得的分配金總額,按被擔保債權額比例分配。其效力也不影響其他利害關系人。
當事人雙方建立抵押權的讓與與拋棄的關系,使原有的兩個抵押權緊密連為一體,任何一個抵押權遭受外部的侵害時,都會導致雙方利益損失,所以雙方都會從保護自己的利益出發對外維護其抵押權,又因為抵押權次序的讓與與拋棄,均不影響其他利害關系人之利益,故抵押權的讓與與拋棄無需在物權登記簿上登記,僅由讓與與拋棄雙方以契約形式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