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期間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抵押人對抵押權人的要求有異議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確定抵押財產。那么抵押擔保期間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抵押人對抵押權人的要求有異議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確定抵押財產。關于抵押擔保期間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公司股權轉讓方的法律義務按照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擔保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是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一般保證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連帶保證不因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中斷。
二、法條鏈接: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抵押財產如何確定:
抵押財產確定的情形有以下四種:
(一)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的,抵押財產確定。
這種情況下,無論抵押權人是否向抵押人提出實現抵押權的要求,抵押財產均應確定,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的,抵押人停止營業,進入清算程序,由于其財產不再發生變動,抵押財產隨之確定,抵押權人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三)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抵押財產確定。
前面講過,抵押權人為保障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可以與抵押人約定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如約定抵押人從事關聯交易或者低價交易為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又如約定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庫存的產品數量低于庫存總量的一定比例為提前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當事人約定了實現抵押權的情形的,一旦發生了該情形,抵押財產即被確定,抵押權人可以要求實現抵押權。
(四)發生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的。抵押財產確定。
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情形,范圍比較廣泛,既可以是因經營不善導致抵押人經營狀況惡化或者嚴重虧損;也可以是因抵押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其財產明顯減少;還可以是抵押人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抵押人有上述行為,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抵押權人為保全抵押財產達到一定的數額,以起到擔保其債權優先受償的作用,可以向抵押人要求確定抵押財產,以實現抵押權。抵押人對抵押權人的要求有異議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確定抵押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如果抵押人有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為,嚴重影響抵押權人債權實現的,抵押權人除可以依照本條規定要求確定抵押財產外,還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抵押人的行為。因抵押權人行使撤銷權而追回的財產,如果原本就雷于浮動抵押財產的范圍,抵押財產確定后,仍屬于抵押財產。
物權法規定的四種情形為抵押財產確定的法定情形,發生其中任一情形的,白該情形發生時浮動抵押即轉化為固定抵押,抵押財產確定,抵押人不得再處分抵押財產,抵押權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95條的規定實現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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