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抵押給債權人的房產怎么處理

導讀: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那么民法典中抵押給債權人的房產怎么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關于民法典中抵押給債權人的房產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抵押給債權人的房產怎么處理
民法典的規定,對于抵押房屋的債務,應該由債務人償還。如果債務人逾期不償還的,抵押權人可以實現抵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已經做抵押的房子能做第二次抵押嗎
房屋是可以二次抵押的。但是二次貸款的條件是很苛刻的。條件要求如下:
1、用于辦理二次抵押的房屋必須是現房;
2、該房產抵押登記已辦理完畢,且辦理銀行是房屋的抵押權人;
3、房屋已辦理保險,且保險單正本由銀行執管;
4、該房產具有可二次抵押額度房屋貸款的余額小于現在房價的七成;
5、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收入穩定信用良好;
6、該房產應為市場發展潛力較大的優質住房和商業用房。盡管辦理二次抵押貸款有效地提高了貸款額度,但是要注意的是,房屋二次抵押貸款要在有一定可貸空間的情況下操作進行。也就是說,如果第一次貸款已經接近房屋評估價值70%的額度了,那么不妨考慮申請信用貸款。如果第一次貸款額度僅達到了抵押房評估價值的30%,選擇二次抵押貸款,無疑可以大幅提高貸款額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