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重復抵押怎么認定

導讀:
在簽訂民間借款抵押合同的時候,會出現債務人重復抵押的情況,本文介紹一下借款合同中重復抵押怎么認定。《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完善了重復抵押制度。同時,由于登記制度可以將重復抵押予以公示,并確定了重復抵押行為的規則,從而避免了重復抵押可能發生的沖突和糾紛。那么借款合同中重復抵押怎么認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簽訂民間借款抵押合同的時候,會出現債務人重復抵押的情況,本文介紹一下借款合同中重復抵押怎么認定。《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完善了重復抵押制度。同時,由于登記制度可以將重復抵押予以公示,并確定了重復抵押行為的規則,從而避免了重復抵押可能發生的沖突和糾紛。關于借款合同中重復抵押怎么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簽訂民間借款抵押合同的時候,會出現債務人重復抵押的情況,本文介紹一下借款合同中重復抵押怎么認定。
一、借款合同中重復抵押效力怎么認定
從目前我國的法律來看,我國《擔保法》第35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后,該財產的價值大于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額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擔保法》的上述規定進行了修正,其第51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物權法》的頒布和實施,進一步完善了重復抵押制度。《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有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1、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清償;
2、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因此,由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否定重復抵押的效力,只是要區別具體情況來分析而已。
二、重復抵押是指什么
所謂重復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同意抵押物分別為數個債權設定抵押,使該抵押物上存在著多個抵押權。重復抵押與一物一權主義是不矛盾的,因為按照一物一權原則,不得在同一物之上設定多個相互沖突的物權,但是在同一物上,可以設立多個彼此之間并不矛盾的物權,這不僅使抵押物的價值得到充分的利用,也為融資開辟了更為廣闊的渠道,也強化了債權的效力。
因為重復抵押行為將會使抵押物的價值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可以使抵押物的擔保價值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同時,由于登記制度可以將重復抵押予以公示,并確定了重復抵押行為的規則,從而避免了重復抵押可能發生的沖突和糾紛。從搞活經濟以及充分利用抵押物的價值考慮,法律不僅不應禁止重復抵押,而且應當鼓勵當事人設立重復抵押,只不過法律不應當允許當事人設立相互沖突和矛盾的重復抵押。
債權人在已經設定抵押的抵押物上重復設定抵押并非沒有意義,而是有其利益取舍的考慮,主要體現在:抵押物的價值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它會隨市場行情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如已經抵押的房產可能升值,也可能貶值,所以抵押權實現時的價值未必等同于抵押權設定時的價值,如果后一順序的債權人看好抵押物的升值趨勢,完全可以接受已經設定過抵押的抵押物。另外,由抵押物擔保的債權未必都需要由抵押物拍賣或者變賣來獲得清償,如果前一債權通過正常履行清償,則后一債權可以獲得抵押物的抵押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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