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效力是如何認定的

導讀:
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效力是如何認定的在借款合同中,當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作為抵押人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有關的法律規定以該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在借款合同中,債權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筆者認為,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的問題,其實也是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既然是債權債務關系,雙方也得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對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的有關規定,那就是當貸款期限屆滿后二年以上。那么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效力是如何認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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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擔保效力是如何認定的
在借款合同中,當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作為抵押人時,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依照有關的法律規定以該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法律允許債權人依法處置抵押物來抵頂貸款。其主要特點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是可以依法處置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