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抵押物怎么寫

導讀:
人們的生活水平高了,物價漲了,經濟快速發展,促使民間借貸逐年上升,并且借貸合同形式花樣百出。部分借貸合同中不免還有保證人的約定,有一部分借貸合同中還有抵押物的約定。但此類約定,是否都具有法律效力呢?借款合同抵押物怎么寫?
物的擔保的擔保方式為抵押、質押、留置,按份共同抵押是指每個抵押人在設立抵押時與抵押權人約定了自己抵押物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每個抵押物所擔保的主債權數額是特定的,每個抵押人都有自己擔保的份額,每個抵押人僅僅對特定債權額負責,抵押權人也只能從每個抵押物變價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約定的份額。
借款合同抵押物怎么寫
?。ㄒ唬┑盅簷嗟牡怯浶Я?/p>
眾所周知,抵押權作為擔保權,其效力集中表現為抵押權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當抵押權擔保的債權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得就設定抵押的財產優先受償。當同一個財產上并存多個權利時,優先權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權利,在其權利實現前,其他權利人無權對抵押財產行使權利。抵押權登記的效力突出表現在當該抵押權與其它權利沖突時,登記對抵押權實現所發揮的保障作用。因此,抵押權登記的效力不同于抵押權的效力。
當數個抵押權并存時,登記與否的效力比較,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同一標的物上并存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抵押權時,如果數個抵押權均已進行登記,則按照抵押權登記的先后清償。
2.如果數個抵押權之間有的進行了登記,有的未進行登記,則已進行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根據登記對抗主義,在抵押權未登記的情形下,該抵押權要么尚未生效,要么不具備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能對其他物權產生對抗效力和排他性,僅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
3.如果數個抵押權均未進行登記,則相互之間不論設立先后均不存在優先性,只能按照其所擔保的債權主張權利,而債權具有平等性,因此應按債權比例清償。
在本案中,農信社訴稱華晨運輸公司以其名下的21輛貨車為貿易公司向其提供抵押擔保,據此主張對21輛貨車享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本案中的其中10輛貨車抵押給下屬農信社,并在車管所辦理了抵押登記。另11輛貨車,農信社沒有辦理抵押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農信社雖然對21輛貨車享有抵押權,但因未登記或已解除了登記,故,農信社對21輛貨車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ǘ﹦赢a質押物的交付
當事人如無特別約定,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為質押合同成立之時,但質押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質押權的生效,質押權還需在出質人將質押物交付給質權人后才生效,質押權還需在出質人將質押物交付給質權人后才生效,因為動產質押權需要進行物權變動的公示,交付動產質押就是動產質押權的公示方法。
質押權的交付即出質人將其對質押物的占有轉移給質權人,使得質權人取得對質押物的占有。質押物的交付方式有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兩種?,F實交付是出質人將其對質押物的直接占有轉移給質權人,使得質權人取得對質押物的直接占有。觀念交付是指動產占有在觀念上的轉移,包括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種形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