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_居住權轉讓法律是否允許

導讀:
我國法律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該權利自登記時設立、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隨意轉讓出租繼承。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
一、居住權轉讓法律是否允許
1、居住權轉讓,法律是不允許的,但雙方另有約定的例外。我國法律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二、國家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
1、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是必須要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
2、國有出讓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條件∶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指通過協議出讓或招拍掛的形式與國家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現行的法律,出讓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轉讓的,但轉讓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條件,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轉讓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3)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國家所擁有的土地,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將其使用權轉讓給個人,這樣的一種流動轉上是法律所允許的,因為土地的使用權完全是可以歸屬于公民個人所有,利用土地的使用權可以完成一些經營方面的活動,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居住權是否可以轉讓
居住權不可以轉讓。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具有人身專屬性,該權利不可以轉讓。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房屋居住權是否可以轉讓
房屋居住權不可以轉讓。居住權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設施占有、使用的權利,該權利自登記時設立、具有人身專屬性,不得隨意轉讓出租繼承。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