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離婚后房子居住權_民法典離婚后能取消居住權嗎

導讀:
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民法典離婚后能取消居住權嗎
民法典規定,離婚并不是居住權消滅的情形,但如果離婚后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權人協商一致的,可以取消房屋居住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離婚后妻子有居住權嗎
離婚后妻子不是一定有居住權的。若夫妻雙方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的,則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離婚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一般不影響居住權效力。或妻子有房屋所有權的,也享有居住權。若沒有辦理登記的在,則不享有居住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條
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民法典離婚后能取消居住權嗎
民法典規定,離婚并不是居住權消滅的情形,但如果離婚后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權人協商一致的,可以取消房屋居住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民法典中繼承房子后有居住權嗎
繼承房子后有居住權。繼承房子,辦理過戶后,當事人取得房產所有權,自然有居住權。如果遺產房是共有的,那么對于房子居住或處分時應當由所有共有人協商一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