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居住權是否可以立遺囑設立

導讀: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那么民法典中居住權是否可以立遺囑設立。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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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中居住權是否可以立遺囑設立
民法典規定房屋所有人訂立遺囑時可以在遺囑中設立居住權指定由誰占有、使用房屋。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居住權的轉讓、繼承和設立居住權的住宅出租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居住權的消滅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