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嫁女土地征收補償

導讀:
民法典出嫁女土地征收補償: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經常會將“出嫁女”排除在外,但出嫁女“出嫁”并不意味著其自然地喪失原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民法典出嫁女土地征收補償
“出嫁女”及其子女是否有權獲得征地補償款,這事可以由村民會議決定嗎?
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征用所獲得的土地補償款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其分配主體應當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經常會將“出嫁女”排除在外,但出嫁女“出嫁”并不意味著其自然地喪失原村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出嫁女子能否獲得戶籍所在村的拆遷補償款?
雖然出嫁了,但戶籍一直保留,擁有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作為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人員,應納入村民組的分配名單分配土地征收補償款。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款。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小王應按參與分配村民的同等份額享有土地補償款。
涉及法條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款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四)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五)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用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農村村民往往堅持“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思想,使很多農村“外嫁女”的合法權利沒有得到保障,本案中的梁某就是如此。本案在審理時,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綜合考慮當事人戶口登記情況、生產生活狀況等因素,審慎認定當事人享有權利主體資格并依法作出判決。不僅用司法手段保障了婦女權益,也對破除封建陳規陋習、落實男女平等的國策起到規范、指引作用。
【案例】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權利
小花,女,1983年,出生地和戶籍地系某某市某某村(被告一),2005年,小花與外村村民大衛登記結婚,期間小花的戶籍未遷出某某村。2018年,某某村就關于全村某某合作社(被告二)股東人員征地款如何發放為議題,召開會議,該會議記載:2017年1月1號本村在冊農業戶口(外嫁女除外),每人分12000元;隨后,某某村向本村在冊農業戶口(外嫁女除外)村民發放每人12000元,小花未享受,依法提起訴訟,要求按照村民平等待遇享受12000元的人員征地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平等享有本村的村民待遇,兩被告以原告系外嫁女為由不予發放征地補償款,其決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侵害了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該決議中關于外嫁女不予發放征地補償款的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判決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小花征地補償款120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訂)第五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五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第五十六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并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 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