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合同缺少土地證能否解除?

導讀:
鄭州市的王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公司簽下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在交付定金后,王先生發現這套二手房雖有房產證卻沒有土地證,便以房屋權利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王先生與房產中介公司、房主達成和解。當日,王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了1000元定金,并保證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支付全部價款。但本案中房屋交易的時間在2006年,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發生的房屋交易,按照相關規定應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即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地產權證才能交易,否則交易行為無效。那么二手房交易合同缺少土地證能否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鄭州市的王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公司簽下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在交付定金后,王先生發現這套二手房雖有房產證卻沒有土地證,便以房屋權利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王先生與房產中介公司、房主達成和解。當日,王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了1000元定金,并保證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支付全部價款。但本案中房屋交易的時間在2006年,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發生的房屋交易,按照相關規定應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即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地產權證才能交易,否則交易行為無效。關于二手房交易合同缺少土地證能否解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鄭州市的王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公司簽下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在交付定金后,王先生發現這套二手房雖有房產證卻沒有土地證,便以房屋權利有瑕疵為由拒絕付款。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王先生與房產中介公司、房主達成和解。
案件回放
2006年4月,鄭州市民王先生逛了幾處房地產交易市場后,經某不動產中介公司介紹,對位于鄭州市大學路的一套二手住房(房改房)產生了興趣。幾經談判,2006年4月22日,王先生與該房的產權人王女士、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王先生確定購買這套房屋,總價為30萬元。當日,王先生向王女士支付了1000元定金,并保證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支付全部價款。
交付定金后,王先生到房產和國土管理部門查證發現,王女士的這套住房由于政策等原因,雖辦了房產證,但未經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證。因此,王先生以中介公司介紹的房屋沒有土地證、王女士的房產權利存在瑕疵為由,拒絕履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付款義務,并要求中介公司和王女士退還他已付的定金及中介費用。
王女士和中介公司則稱,買賣合同的房屋僅限于房產,不包括地產,王女士具有房產證,鄭州市允許這樣的房產進行交易,因此不能接受王先生的非分要求。因協商不成,王先生訴諸法院。
鄭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此案后,對當事人之間進行了調解,王先生放棄了定金和部分中介費,本案和解解決。
對于此案,也引起了一些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因此,王先生與王女士、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中介公司和王女士應退還他已付的定金及中介費用。
還有人認為,按照《鄭州市市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須是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權證書、權屬清晰的全部產權住房。并未要求同時具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具有土地使用權證也可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目前,鄭州市市區的房改房很多沒有辦理土地證,如果不能交易,勢必影響鄭州市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進程。
正方
二手房無土地證會留隱患
黃喜安(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法官):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這條禁止性規定有兩層含義:第一,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利證書的人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人;第二,非所有權人不得從事房地產的處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因此,王先生與房屋產權人王女士、中介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了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合同。
不可否認,由于歷史原因,在特定時期,我國允許沒有取得土地證的二手房進入二級市場交易。如建設部69號令明確規定:職工個人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職工個人所有;已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即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可依法進入二級市場交易。對于1999年5月1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前,個人已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但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在2000年年底以前需要上市銷售的,產權人可以憑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市銷售。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辦理兩步合并為一步,即在該住房出售后,由購買人憑變更登記后的房屋所有權證直接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并按規定交納一定的費用。
但本案中房屋交易的時間在2006年,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后發生的房屋交易,按照相關規定應取得合法產權證書,即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或房地產權證才能交易,否則交易行為無效。
省土地管理部門曾明確表示,土地證是消費者證明財產擁有的重要憑證,房產證和土地證缺一不可。雖然鄭州市市區的房改房只要具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就能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手續,但是土地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畢竟是不同概念,消費者購買了無土地證的二手房,必將給自己今后的生活留下隱患。
如無土地證對購房者不公平
吳少永(鄭州鐵路運輸法院法官):
本案涉及的法律爭議實質是房地產買賣中的“房地一體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