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合同什么情況下可解除?

導讀:
一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備合同解除權方可。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審理了此案,并作出二審終審維持原判的判決:韓先生繼續履行買賣合同。羅氏夫婦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在貸款獲批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雙方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另韓先生要求羅氏夫婦支付違約金,現房屋上設定的抵押已注銷,且貸款也獲批準,合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所以也同樣不予支持。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當按約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那么二手房買賣合同什么情況下可解除?。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備合同解除權方可。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審理了此案,并作出二審終審維持原判的判決:韓先生繼續履行買賣合同。羅氏夫婦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在貸款獲批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雙方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另韓先生要求羅氏夫婦支付違約金,現房屋上設定的抵押已注銷,且貸款也獲批準,合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所以也同樣不予支持。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當按約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關于二手房買賣合同什么情況下可解除?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房產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方解除合同需要具備合同解除權方可。解除權分為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
約定解除權即雙方協商一致在合同內約定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該條件具備時,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權即合同法規定的對方違約情況下的解除權,主要包括對方逾期履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履行、對方違反合同致使己方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明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的等等。
在以上情況之一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
房價上漲欲解除合同遭法院駁回
因出賣人韓先生覺得房價上漲而后悔賣房,所以他以買受人逾期貸款為由訴至法院,想要解除合同。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審理了此案,并作出二審終審維持原判的判決:韓先生繼續履行買賣合同。
2009年7月,羅氏夫婦向韓先生購買位于九亭的房屋一套,總價為100萬余元,并與他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在2009年9月,韓先生必須騰出房屋并通知羅氏夫婦進行驗收交接,并在當日申請辦理轉讓過戶手續。羅氏夫婦應在簽訂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銀行申請辦理貸款,在貸款獲批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雙方至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同日,羅氏夫婦向銀行申請了貸款,并于10月中旬獲得通過。然而到辦理房屋抵押注銷手續時,韓先生卻遲遲不肯露面。更意想不到的是,在10月底,韓先生私自注銷了抵押登記,并于第二天向法院提起訴訟,稱他無法獲得銀行貸款,羅氏夫婦也沒有按約定補足,所以要求法院判令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并要求羅氏夫婦支付違約賠償金近21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羅氏夫婦已辦理貸款,但放款時間無法確定,所以韓先生要求解除合同沒有依據。另韓先生要求羅氏夫婦支付違約金,現房屋上設定的抵押已注銷,且貸款也獲批準,合同不存在履行不能的情形,所以也同樣不予支持。
韓先生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訴訟,稱羅氏夫婦從未告知他銀行貸款已經辦出,且也未按時將剩余房款補足,所以已經構成逾期付款的違約。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當按約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羅氏夫婦于2009年10月中旬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已具備付款的條件,也在合同約定的20天寬限期之內,而韓先生并沒有書面通知羅氏夫婦解除合同,且韓先生在上訴前日還辦理了房屋的抵押登記注銷手續,不存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形,所以韓先生起訴主張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至于韓先生提出羅氏夫婦未告知貸款合同已經辦出的情況,他直到訴訟期間才知道,法院認為,韓先生應與羅氏夫婦協商繼續履行事宜,而不是在知道后仍堅持解除合同,所以法院不予支持韓先生的請求。據此,市一中院作出前述二審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