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

導讀:
我國民事主體享有物權的,物權是指對物享有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三種。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由房屋所有人設立的,民法典居住權與所有權哪一個優先?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居住權與所有權誰優先
民法典規定,居住權和所有權并不存在誰優先的問題,居住權和所有權是不同的物權,兩者并不沖突,居住權人行使居住權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物權的定義及類型】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一條【所有權人設立他物權】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的定義】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