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遺產按份額有居住權嗎

導讀:
設立需要經過登記,通過合同在不動產上設立的,居住權的成立采取強制公示的物權模式,需要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所以說遺囑中可以設立居住權,被繼承人可以對遺產中的房屋設立居住權,讓一個人或者某幾個人擁有居住權。《民法典》生效后,在購買不動產之前,除了不動產的所有權屬、查封、抵押、租賃等情況,還需要核實不動產是否登記有居住權。婚姻關系中對不動產出資較少的一方可以通過設立居住權的方式保護自身居住權益。那么民法典中遺產按份額有居住權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設立需要經過登記,通過合同在不動產上設立的,居住權的成立采取強制公示的物權模式,需要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所以說遺囑中可以設立居住權,被繼承人可以對遺產中的房屋設立居住權,讓一個人或者某幾個人擁有居住權。《民法典》生效后,在購買不動產之前,除了不動產的所有權屬、查封、抵押、租賃等情況,還需要核實不動產是否登記有居住權。婚姻關系中對不動產出資較少的一方可以通過設立居住權的方式保護自身居住權益。關于民法典中遺產按份額有居住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中遺產按份額有居住權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居住權一般是無償設立,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也可以有償設立。設立需要經過登記,通過合同在不動產上設立的,居住權的成立采取強制公示的物權模式,需要辦理居住權登記手續。登記具有物權變動效力,權利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是不動產登記的機構。如果是以遺囑方式設立的居住權,則與基于繼承、遺贈引起的其他的物權變動一樣,不需要辦理登記,繼承人或遺贈人自動獲得該不動產的居住權,但是由于未經登記該居住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居住權的設立方式有合同、遺囑兩種。所以說遺囑中可以設立居住權,被繼承人可以對遺產中的房屋設立居住權,讓一個人或者某幾個人擁有居住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七十一條【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取得物權】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二、居住權在生活中的應用與影響是什么
(一)在不動產所有權轉讓方面
在不動產上設立居住權,對居住權人來說是一種權利保護,但在不動產所有權轉讓的法律關系中,居住權的存在對買受人而言則是一種權利瑕疵。《民法典》生效后,在購買不動產之前,除了不動產的所有權屬、查封、抵押、租賃等情況,還需要核實不動產是否登記有居住權。一旦房屋登記有居住權,買受人即使擁有了房屋所有權,也會因居住權的存在而無法獲的房屋全部使用權。
(二)在老人贍養方面
居住權制度的出現能有效解決父母設立遺囑時常有的一個困惑。父母立遺囑時基本是將不動產轉讓給子女,但同時他們又會擔心不動產轉讓給子女后另一半的居住養老問題。居住權制度的出現,可以讓父母在遺囑中直接設立居住權,規定子女有權繼承房產,但同時配偶對不動產享有居住權,從而保障配偶在自己過世后繼續在不動產內居住養老的權利。
(三)在婚姻關系中
居住權制度為離婚糾紛中弱勢一方的生活居住問題提供了新的可行性解決思路。婚姻關系中對不動產出資較少的一方可以通過設立居住權的方式保護自身居住權益。在夫妻離婚時,可以通過居住權的設立,來有效保護經濟實力處于弱勢的一方。譬如,丈夫和妻子離婚析產時,房子分給丈夫所有,但丈夫同意經濟實力較差的妻子對房產擁有居住權,在離婚后仍然居住在房子內,給妻子一個居住保障,待特定條件達到(如再婚或約定期限屆滿)再注銷她的居住權。在這種情形下創設的居住權較好的實現了滿足居住權人實際生活需要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