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遺囑公證的份額可以放棄繼承嗎

導讀:
放棄遺產繼承,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而當前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是,放棄繼承財產的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因此不需要得到其他人的回應,便可以獲得放棄的效果。繼承人放棄繼承財產時,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并不能以默示的方式,比如口頭上明確表示,或是書面表示放棄的,都是正確放棄繼承權的方式。那么民法典規定遺囑公證的份額可以放棄繼承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放棄遺產繼承,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而當前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是,放棄繼承財產的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因此不需要得到其他人的回應,便可以獲得放棄的效果。繼承人放棄繼承財產時,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并不能以默示的方式,比如口頭上明確表示,或是書面表示放棄的,都是正確放棄繼承權的方式。關于民法典規定遺囑公證的份額可以放棄繼承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民法典規定遺囑公證的份額可以放棄繼承嗎
公證遺囑確定了繼承遺產份額的,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放棄遺產繼承,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二、放棄繼承財產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嗎
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時,是否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首先得先明確繼承的法律行為。
而當前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是,放棄繼承財產的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因此不需要得到其他人的回應,便可以獲得放棄的效果。并且,實踐中以下幾種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
1、訂立遺囑;
2、放棄繼承權;
3、撤銷委托代理;
4、免除債務;
5、追認無權代理;
6、發布懸賞廣告。
不過,雖然放棄繼承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但是放棄繼承財產需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否則將不能取得自己想要的法律后果。
按規定,放棄繼承財產需要滿足以下的條件:
1、時間。得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做出。
2、方式。繼承人放棄繼承財產時,需要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出來,并不能以默示的方式,比如口頭上明確表示,或是書面表示放棄的,都是正確放棄繼承權的方式。
3、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時,繼承人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所以繼承人還小的時候一般是不能放棄繼承權的,就算是有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為主張。
4、真實意思表示。跟一般訂立合同時一樣,要是被人欺騙、威脅或者脅迫的情況下主張放棄繼承財產的,比如其他繼承人強迫繼承人棄權的,那么就不算是真實意思表示,而且這種放棄還會被認定為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