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遺產管理人怎么確定

導讀:
2020年5月賭王何鴻燊去世后,因為沒有立遺囑,幾房因賭王遺產爭奪戰拉開序幕。4月19日,據港媒報道,這場財產爭奪戰,也在一紙判決書中暫時劃上了句號,賭王遺產爭奪案宣判:何超瓊獲勝,長女敗訴。關于民法典遺產管理人怎么確定?沒有立遺囑財產份額怎么分配的問題,大律網專業律師團隊為大家詳細解答。
2020年5月賭王何鴻燊去世后,因為沒有立遺囑,幾房因賭王遺產爭奪戰拉開序幕。4月19日,據港媒報道,這場財產爭奪戰,也在一紙判決書中暫時劃上了句號,賭王遺產爭奪案宣判:何超瓊獲勝,長女敗訴。關于民法典遺產管理人怎么確定?沒有立遺囑財產份額怎么分配的問題,大律網專業律師團隊為大家詳細解答。
民法典遺產管理人怎么確定
一、遺產管理人主要職責
(1)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2)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4)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5)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6)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二、遺產管理人的選任規則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以下主體是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的:
1、遺囑指定遺產管理人。遺囑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即為遺產管理人。一般而言,遺囑執行人都是被繼承人信任之人,否則被繼承人是不會在遺囑中指定其為遺囑執行人的。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有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由遺囑執行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更為合理:一方面,遺囑執行人是被繼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遺產更符合被繼承人的意愿;另一方面,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本來需要處理遺產,由其擔任遺產管理人也更為便利。
2、繼承人推選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或者立了遺囑但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指定的遺囑執行人因某些原因無法履行管理義務的,或者遺囑執行人先行死亡的,繼承人可以協商確定由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管理人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獲取報酬。所以,社會中也已經出現了一些職業遺產管理人為社會提供專業遺產管理服務。
3、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共同擔任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方面,由于繼承人人數較少,沒有必要推選遺產管理人的,或者繼承人之間達成一致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管理遺產繼承人;另一方面,經協商未能推選出合適的管理人,則繼承人應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4、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則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三、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
按照以上的選任規則,如果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根據《民法典》第1146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沒有立遺囑財產份額怎么分配
被繼承人死亡后,沒有遺留遺囑的,根據法定繼承來分配遺產。具體分配方式為: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不盡扶養義務;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適用于法定繼承的條件有哪些
1、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2、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3、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4、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5、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