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居住權的約定有效嗎?

導讀:
像案件中王先生和李女士,為了保障剛滿一歲的女兒居有定所,兩人協議離婚時為女兒約定了居住權,且設定了期限,這項權利自登記便生效,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一種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房屋的權利,登記了的居住權人對其權利范圍內的房屋,有占有、使用,不受所有權人干涉的權利,雖然設定的居住權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可以享有居住的權利,該項權利不可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后,房屋可以正常出售、轉讓、抵押、繼承,其它權利人如買房人、繼承人等后權利人必須尊重在先居住權的事實,無權要求居住權人搬離,部分夫妻離婚后為保障孩子居有定所,通常會在離婚協議中為未成年子女約定居住權。
很多人對居住權感到陌生,不知道如何行使這項權利。部分夫妻離婚后為保障孩子居有定所,通常會在離婚協議中為未成年子女約定居住權。究竟什么是居住權,怎么行使這項權利?
王先生和李女士結婚兩年后,因感情不和雙方協議離婚,李女士要求直接撫養剛滿一歲的女兒。為保障女兒的權益,兩人簽訂了離婚協議,約定女方可以暫住在王先生婚前個人房屋內,直到女兒年滿18周歲。如果李女士再婚則立刻喪失對房屋的居住權,王先生可隨時要求李女士騰離該房屋。
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居住權有效嗎?
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新增的一種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為了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或遺囑,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上設立的占有、使用該房屋的權利。雖然設定的居住權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但可以享有居住的權利,該項權利不可轉讓、繼承。
登記了的居住權人對其權利范圍內的房屋,有占有、使用,不受所有權人干涉的權利。在一定范圍內,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進行修繕、添附。同時,居住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設立居住權后,房屋可以正常出售、轉讓、抵押、繼承,其它權利人如買房人、繼承人等后權利人必須尊重在先居住權的事實,無權要求居住權人搬離。
這時就有人問了,既然居住權這么有保障,那怎樣才能取得居住權?取得居住權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基于法律行為的居住權設立方式,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或者被繼承人的遺囑設立;二是基于非法律行為設立居住權,主要是通過法律文書設立。前者自登記生效,后者與登記、交付等公示方法有相同的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像案件中王先生和李女士,為了保障剛滿一歲的女兒居有定所,兩人協議離婚時為女兒約定了居住權,且設定了期限,這項權利自登記便生效。
司法實踐中,涉居住權案件主要集中在離婚、繼承、贍養以及涉公產住房、投資性住房糾紛等相關社會生活領域,如本案的夫妻雙方離婚后無住房一方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居住權問題。居住權制度的設立,不僅達到了贍養、撫養及扶養的目的,還拓展了社會保障屬性,賦予了時代特色,與時俱進。
雖然居住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繼承、婚姻、房產等糾紛帶來的法律問題,但卻給二手房的交易帶來了風險。因此,在購買二手房時,除了要查看房屋的權屬、查封、設立抵押、是否存在租賃等情況之外,還要查詢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以免買了房子不能入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