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工程款數額可參照合同約定,但支付條件不可參照

導讀:
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工程款數額可參照合同約定,但支付條件不可參照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僅限于工程款計價方式、計價標準等與工程款數額有關的約定,關于工程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不屬于可以參照試用的范圍。
案情簡介
一、2012年,永興交投將涉案項目發包給海南華城,約定工程款以竣工后的審計為準。經查,海南華城為被掛靠方,實際施工人為何黎華等人,其并無資質。
二、而后,何黎華等人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劉永剛,約定永興交投支付工程款時,同步結算劉永剛的工程款。經查,劉永剛亦無施工資質。
三、涉案項目于2013年建成交付使用,2015年竣工驗收合格。永興縣審計局于2018年出具審計報告,永興交投于同年付清工程款。
四、2018年,劉永剛訴至法院,請求何黎華等人支付工程款,并支付自2013年工程交付時起算的利息。何黎華抗辯稱,雙方約定了同步結算,故應自永興交投2018年付款時開始計息。
五、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兩份施工合同均由于承包人缺乏資質而無效,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條件也無效,故應自法定付款時間起計息。因此何黎華等人應向劉永剛支付自工程交付時起算的利息。
裁判要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無效合同中對于支付條件的約定,是否屬于《建設工程解釋》第二條中可參照適用的范圍?最高院認為只有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約定才可參照試用,支付條件不得參照適用,主要有以下兩點理由:
一、合同無效后,支付條件也無效
對雙方簽訂的合同如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也無效。在此種情況下,屬于《建設工程解釋一》第十八條對應付工程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利息應自該解釋條文所規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二、只有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約定可以參照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上述解釋中所言“合同約定”主要是指工程款計價方式、計價標準等與工程款數額有關的規定。而關于工程價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不屬于可以參照適用的范圍。
實務經驗總結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可能被確認為無效的,要謹慎約定支付條件。在本案中,分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發包人結算工程款時同步結算,即“背靠背”條款。這類條款本質上是風險負擔移轉的條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實務中已被法院認可。但由于本案中合同無效,支付條件不予參照,因此應付款時間變成了法定的工程交付日,利息也從交付時起算,承包人承受了額外的損失。綜上,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如果有無效風險的,合同中關于支付條件以及利息的約定,應當盡可能接近法定起算時間點,以避免預期外損失。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北京市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17.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
以下是最高院在判決書中對于無效的建設施工合同,何種條款可以參照適用的詳細論述:
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因此,涉案合同關于同步結算支付的條款也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中的“合同約定”主要指工程款計價方法、計價標準等與工程價款數額有關的約定,關于工程價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不屬于可以參照適用的合同約定。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認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從涉案工程交付之日計付,并無不當。何黎華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從最終審計報告作出之日即2018年3月29日起算,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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