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施工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導讀:
《解釋》規定了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其理由是合同約定價款往往低于定額或市場價格,如果按照后者付款則出現合同無效,承包人卻獲得高于約定價款的尷尬局面,況且還需要提請鑒定,無疑將增加訴訟成本、延長審理期限。根據《解釋》第3條: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竣工驗收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不予支持。因為無法修復和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鏟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那么無效施工合同及其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釋》規定了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其理由是合同約定價款往往低于定額或市場價格,如果按照后者付款則出現合同無效,承包人卻獲得高于約定價款的尷尬局面,況且還需要提請鑒定,無疑將增加訴訟成本、延長審理期限。根據《解釋》第3條: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竣工驗收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不予支持。因為無法修復和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鏟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關于無效施工合同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解釋》規定了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其理由是合同約定價款往往低于定額或市場價格,如果按照后者付款則出現合同無效,承包人卻獲得高于約定價款的尷尬局面,況且還需要提請鑒定,無疑將增加訴訟成本、延長審理期限。采用約定價款,盡管與法理和現行法律關于無效合同的處理規則相悖,但符合當事人“真實意思”,有利于化解矛盾和解決爭議。更重要的是《解釋》將質量合格作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這種處理方式更有利于保障工程質量。
2、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解釋》第3條: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修復后竣工驗收仍然不合格的,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不予支持。因為無法修復和修復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無任何利用價值,只能鏟除重建,嚴重背離發包人締約目的,讓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顯違背公平正義原則。盡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是雙方各自遭受了重大損失:發包人投資付之東流,建筑材料變成建筑垃圾;承包人勞而無果,工資無法支付、貸款無法清償。《合同法》58條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發包人損失包括投資、建材價款、勞務費、設備租賃費、貸款利息、對第三人賠償金等,承包人過錯行為致使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除得不到工程款之外,還應當賠償發包人損失。發包人對質量不合格工程可以不支付價款,但應當對承包人得不到工程款的損失承擔與過錯大小相適應的賠償責任。雙方按照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責任,不僅符合民法公平原則和建筑市場現狀,而且有利于雙方密切配合,加強質量監管。
3、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據《建筑法》66、67條,承包人違法分包與轉包工程的所得利益、建筑施工企業出借、轉讓資質證書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所得利益屬于非法所得。如果允許轉包人、違法分發包人或出借人獲取非法所得,則意味著法律保護非法利益,許可不勞而獲;如果判決轉承包人、分承包人、借用人獲取該部分利益,則意味著合同無效卻獲得了高出事先約定的利益,無效與有效處理結果相同。為平衡雙方利益和打擊違法行為,《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收繳對象是轉包人、非法分包人、出借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不包括可以約定取得而尚未取得的利益。非法所得表現為掛靠費、轉包費、分包費、手續費和管理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