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資格不適的施工合同效力及無效后果

導讀:
爭議焦點:1.合同效力?因雙方均系自然人,不具有建筑資質,所簽聯建合同無效。雙方在所簽聯建合同中提到“以房產做擔保”,雖因該房產情況不明,雙方又未對擔保具體事宜約定,亦未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更未依當時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而致抵押擔保無效,但不妨礙合同無效后沈某依法應退還收取廖某的6萬元。《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那么主體資格不適的施工合同效力及無效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爭議焦點:1.合同效力?因雙方均系自然人,不具有建筑資質,所簽聯建合同無效。雙方在所簽聯建合同中提到“以房產做擔保”,雖因該房產情況不明,雙方又未對擔保具體事宜約定,亦未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更未依當時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而致抵押擔保無效,但不妨礙合同無效后沈某依法應退還收取廖某的6萬元。《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關于主體資格不適的施工合同效力及無效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簡介及爭議焦點】
沈某以某建筑公司名義與廖某簽“聯建協議”,但未蓋公章,沈某依約收了廖某6萬元,收條上寫明“如工程不開工,6萬元退還,沈某以家產包括房子擔保”,后因“聯建”手續無法辦妥,導致協議無法履行;廖某遂起訴沈某追索6萬元。
爭議焦點:1.合同效力?2.法律后果?
【裁判要點】
1.合同效力。因雙方均系自然人,不具有建筑資質,所簽聯建合同無效。
2.法律后果。雙方在所簽聯建合同中提到“以房產做擔保”,雖因該房產情況不明,雙方又未對擔保具體事宜約定,亦未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更未依當時法律規定辦理登記手續而致抵押擔保無效,但不妨礙合同無效后沈某依法應退還收取廖某的6萬元。
【裁判依據或參考】
1.相關依據或參考。《合同法》第58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26條:“……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年1月1日)第1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2.相關案例。2007年2月廣東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法院認為:實際施工人譚某掛靠三建公司與文化村所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在該工程無質量問題的前提下,工程款的造價評估應以雙方實際履行的合同約定價格為依據,判決唐某將工程管理權及相關工程資料交原告文化村,三建公司負連帶責任,因涉案工程款確認已由當事人另案起訴應另案處理。2007年9月海南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法院認為:四建三亞公司是四建公司根據經營活動的需要所設分支機構,雖依法領取執照,但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法律上仍是總公司的一個組成部分,四建三亞公司與鄉鎮公司簽訂并履行施工合同,是受四建公司委派并受受總公司的指導,四建三亞公司的施工資質實際就是四建公司的施工資質;四建三亞公司在營業執照允許的經營范圍內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與鄉鎮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并進行施工,合同依法應為有效。2007年1月遼寧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法院認為:紀念館擴建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原告市政工程養護管理處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因辦公室為臨時機構,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而辦公室是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給市文化局作出批復而成立的臨時機構,故應由市文化局承擔給付原告工程款的義務。2006年7月江蘇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法院認為:《建筑工程施工協議書》性質上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因原告系個人身份,不具有相應的建筑資質,協議無效;因已施工完成,被告無證據證實原告施工期間的質量不合約定,故原告可依司法解釋和合同約定主張其相應的民事權利,判決支付原告工程款44萬余元。
【相類似案件的處理要點】
承包人不具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實際施工人不具有施工企業資質而借用資質與發包方簽訂施工合同,因主體資格缺乏而致合同無效。
【附注】
相類似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05]滬一中民二(民)再終字第4號“廖某訴沈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廣東佛山中院[2007]佛中法民五終字第29號“佛山市某村訴譚某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海南三亞中院[2007]三亞民二終字第14號“某建筑公司與某建筑材料公司施工合同案”;遼寧沈陽中院[2006]沈中民二房初字第199號“沈陽市市政工程養護管理處訴沈陽市文化局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江蘇徐州中院[2006]徐民一初字第25號“張某訴徐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