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

導讀: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簽訂的合同,由于缺乏一定的條件,其效果尚未確定。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無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后果如何呢?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合同法》的規定便是上述三種類型在法律規定上的具體體現。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著問題。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因此在《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中將其歸類到無效合同的范疇。那么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簽訂的合同,由于缺乏一定的條件,其效果尚未確定。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無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后果如何呢?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合同法》的規定便是上述三種類型在法律規定上的具體體現。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著問題。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因此在《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中將其歸類到無效合同的范疇。關于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簽訂的合同,由于缺乏一定的條件,其效果尚未確定。只有對這些條件加以補充和糾正,才能產生效果。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無效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后果如何呢?對于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的規定便是上述三種類型在法律規定上的具體體現。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造成合同效力待定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主體及客體方面存在著問題。所以有的學者把其歸結為三類:
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其中分為無行為能力人的訂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
二是因無權代理而訂立的合同,其中包括四種情形:
1、根本無權代理。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限范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三是無權處分行為。
以上三種情形只有當法定代理人追認、本人追認或者有處分權人追認后方才生效,否則就不會發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經成立,但由于其不符合合同生效的條件(亦即未依法成立),因此在《民法通則》及原《經濟合同法》中將其歸類到無效合同的范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