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

導讀:
綜上,效力待定合同發不發生效力取決于有沒有得到追認。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那么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綜上,效力待定合同發不發生效力取決于有沒有得到追認。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關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其次,合同效力待定那么什么時候或者說滿足什么條件下合同的效力是可以確定下來的呢?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效力能否得到確定取決于此合同是不是得到了有權人的追認。這也就意味著如果這種有缺陷的合同得到了有權人的追認它就自然會產生法律效力,當然如果其沒能夠得到追認就會被定義為無效合同。既然有權人的追認的威力如此之大,那么有權人的追認究竟是指代什么呢?其實很簡單,有權人的追認是指合同的權利人對于沒有確定效力的合同明確表示了同意,也就是有權人知道合同生效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而他樂意于接收這種法律后果,于是他將這種態度反應于合同的另一方,這也就是追認。追認只是一方單獨的行為,這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配合,也即是只要這個權利人一點頭同意了,合同就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也是法律給予的權利。
以下通過一個例子簡單地對于追認進行解釋:假設有這樣一個精神病患者(表面看著與正常人無異),有一天他跟甲買了一套價值三百萬的房子,這個房子買賣的合同簽字了蓋章,但是卻不能認為這個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為我們都知道精神病人他是沒有行為能力的,如果其要簽訂合同就必須要由他法律上規定的代理人來簽訂,只有這樣合同才具有生效的條件??墒?,現在精神病人他自己簽了,合同就缺乏力了生效條件,這個時候合同就處于效力待定的情況。這個時候,如果這個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看了合同用三百萬換一套房子簡直不要太便宜啊,于是對于這個房子的買賣合同表示同意,那么就可以生效了。那如果說他的法定代理人一看,三百萬我們壓根就沒有一毛錢,這個時候就可以不對合同進行追認,那么合同自然就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力。
綜上,效力待定合同發不發生效力取決于有沒有得到追認。
1、效力待定合同已經成立,其效力不確定,它既非有效,也非無效,而是處于懸而未決的不確定狀態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無效合同,也有別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享有追認權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內的追認。
3、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同意后,其效力確定地溯及于行為成立之時。效力待定合同經追認權人拒絕后,自始無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體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體與一般合同的主體有所不同,涉及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第三人,其中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人稱為相對人(即第三人),相對人主觀上并不知對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權代理人、無處分權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超越其行為能力所簽訂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權追認無權代理人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權為處分行為的對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決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認,在被代理人追認或行為人取得處分權后合同有效。
從法律后果上來看二者具有同一性。但兩者之間的區別也是比交明顯的??沙蜂N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三個,即:
1、“從內容上來看,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據此,法律將是否主張撤銷的權利留給撤銷權人,由其決定是否撤銷合同。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此類行為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的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對無效合同不主張無效,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也應當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合同無效的主張或請求應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其有權決定是否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合同未被撤銷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56條的規定來看,撤銷權人亦可要求不撤銷合同而僅要求對合同予以變更,這就表明了可撤銷合同并非都是當然無效,這可由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進行選擇。
3、對可撤銷合同來說,撤銷權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規定的期限,超過該期限,合同即為有效。但是,無效合同因其為當然無效,不存在期限制問題。首先,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權利應為請求權,理所當然應受到正確行使其權利的期限限制。其次,對于一個業已存在甚至履行完畢但卻又依法應屬無效的合同,更不能讓其長久處于無效合同的不確定狀態。這樣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所以對于當事人請求宣告無效的權利也應規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證交易的穩定和安全。




